十房网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32号)第四十七条、《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自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关于公布实施市*城区和各县市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十政函〔2020〕80号),现将十堰市2021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面积、目的
1、拟征收土地权属:白浪街办方块村集体所有。
2、拟征收土地位置:拟征地位于白浪街道办事处办方块村境内,西邻东风小康新工厂,东邻丹江口市六里坪镇。(详见勘测定界图)
3、拟征收土地地类:旱地0.9347公顷(合14.0205亩)、果园0.1393公顷(合2.0895亩)、林地1.6295公顷(合24.4425亩)、农村道路0.0259公顷(合0.3885亩)、坑塘水面0.0857公顷(合1.2855亩)、建设用地0.0418公顷(合0.6270亩)。
4、拟征收土地面积:被征收土地面积2.8569公顷(合42.8535亩)。
5、拟征收土地目的:为促进开发区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拟征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拟征地补偿的费用及标准
(一)根据湖北省十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你村属我市I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0200元/亩,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偿费占60%。
(二)征地补偿标准:
旱地:14.0205亩
1、土地补偿费:14.0205亩×(60200元/亩×40%)≈337614元
2、安置补助费:14.0205亩×(60200元/亩×60%)≈506420元
3、青 苗 费:14.0205亩×3325元/亩≈46618元
果园:2.0895亩
1、土地补偿费:2.0895亩×(60200元/亩×40%)≈50315元
2、安置补助费:2.0895亩×(60200元/亩×60%)≈75473元
3、青 苗 费:2.0895亩×4800元/亩≈10030元
林地:24.4425亩
1、土地补偿费:24.4425亩×(60200元/亩×40%)≈588575元
2、安置补助费:24.4425亩×(60200元/亩×60%)≈882863元
3、林木补偿费:24.4425亩×3325元/亩≈81271元
农村道路:0.3885亩
1、土地补偿费:0.3885亩×(60200元/亩×40%)≈9355元
2、安置补助费:0.3885亩×(60200元/亩×60%)≈14033元
坑塘水面:1.2855亩
1、土地补偿费:1.2855亩×(60200元/亩×40%)≈30955元
2、安置补助费:1.2855亩×(60200元/亩×60%)≈46432元
3、青 苗 费:1.2855亩×3325元/亩≈4274元
建设用地:0.6270亩
1、土地补偿费:0.6270亩×(60200元/亩×40%)≈15098元
2、安置补助费:0.6270亩×(60200元/亩×60%)≈22647元
地上附着物:据实补偿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贰佰柒拾贰万壹仟玖佰柒拾肆元整(小写272.1974万元)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6条有关规定,该批次需安置农业人口14人(其中劳动力7人),征地前人均耕地0.9861亩,征地后人均耕地0.9671 亩。货币安置14人,人均发放3.6173万元,共发放安置补助费50.6420万元。
2、本次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采取货币安置。按照鄂政发〔2005〕11号文件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拨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剩余的30%留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发展二、三产业,兴办公益事业等(见下表)。区财政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白浪街道办事处,由白浪街道办事处拨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兑付,并督促有关费用足额落实到位。
3、根据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经实地调查,此次征收耕地未承包到户,被征地农民可暂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
四、办理补偿登记、异议反馈等有关事项
1、拟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会(社区)办理补偿登记。同时,有关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2、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地址: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三楼,联系方式:0719-8311567。
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