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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明确业主区分所有权 物业纠纷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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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修订了八年之久的《物权法》草案,从去年10月份四审至今,在经历了近一年的全民大讨论和沉 默之后,全国人大共收到各界意见1万多条,前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五次审议。
 
  “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何保护私有财产、70年后私人住宅归谁所有、拾金不昧是否应获报酬……围绕《物权法》的种种争议,使它能否提交明年全国两会审议通过仍是未知数。”著名经济学家张曙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同样保护穷人的财产

  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教授朱景文现身说法:“法学院近年来社会地位不断提高,教师待遇明显提高,许多人都成了有房族或有车族,一些教授的年收入几十万、上百万。举行新年联欢会时,一位德高望重、生活清贫的老教授对我说:‘我们现在已经成了两个阶级。’面对这位白发苍苍的老教授,我无言以对。”

  《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说:“北大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公开反对《物权法》草案的万言书尖锐地指出:‘穷人打狗棍不能和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此言得到许多下岗职工的赞同。“《物权法》草案的推延,北大教授巩献田的质疑只是一个原因。其立法进程受阻,实际上是关于改革的大争论的表现,其深层背景是贫富两极分化的加剧。”

  江平进一步指出:“在异议出现之后,我们采取了两个措施,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召开了两天的会议,中央各部委和绝大部分学者都认为《物权法》已经基本成熟,无所谓违宪;二是更广泛地征求了法学家的意见,法学家基本上认为它不违宪,因为这部法律既保护富人的财产,也保护穷人的财产,更鼓励穷人成为富人。”

  私权和公权获同等保护

  近年来,一些省市地方政府从私人手里强行收回**煤矿、油田的所有权。一些城市在拆迁时,对于拆迁户的补偿不到位,甚至出现野蛮拆迁现象。

  而在《物权法》草案中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律师李耳对此提出质疑:这是否意味着,国家所有权高于私人所有权?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现在草案专门规定国家所有权,是否意味着国家所有的森林、矿藏等就比私人所有的财产重要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轶认为,草案中明确规定:相对于国有、集体财产,私人财产获得同等保护。草案还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对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2004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的规定载入宪法修正案,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在海内外引起热烈反响。随后开始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就如何保护私有财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立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具体法律制度。

  王胜明认为:“制定《物权法》,旨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就是要通过法律来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提高社会生产力。”

  让物业纠纷有法可依

  北京美丽园等小区的开发商,眼下正积极赶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办出公建配套“小产权证”。一位房地产开发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显得愤愤不平:“《物权法》草案太不讲理了,过于保护业主利益。没听说过大街上摆的东西只要没标明是谁的就可以归我呀!”

  物业维权专家舒可心说:《物权法》第五审稿草案让担心房子只有70年产权的业主长吁了一口气。草案规定:私人购房70年后,可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此外,草案还对小区车库和车位的归属权作了明确规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业主所有。《物权法》明确了每一个业主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管理整个建筑物的权利。学者王轶认为,草案的规定是对于业主所享有的区分所有权一些权利保障*根本的规定。如果侵犯了业主的区分所有权,就可以按照物权保护的方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保护有各种方法,承认你的权利,排除妨碍,甚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物权法》的规定,应该说进一步明确了业主维权的法律依据。

  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引起社会关注。《物权法》过于强调保护私产,更增加了人们对国有资产保护的担忧。

  《物权法》第二稿领衔起草人王利明教授说:草案根据国有资产的不同形式,规定了相应的国家所有权行使人。比如,草案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针对这一情形,物权法草案专门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并依据不同情形,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柯丽芬

  ■名词解释

  物权

  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所有权

  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的权利。

  用益物权

  生活解释:你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也就是说你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担保物权

  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共有

      生活解释: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理论解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共同共有则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孳息

  生活解释:天然孳息是指,母牛生的小牛、果树上接的果子等。法定孳息是指,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理论解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没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遗失物

  生活解释:甲有玉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理论解释: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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