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况下 可申请住房转让所得税减免优惠待遇
房屋产权转让人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待遇,应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税务所)提出申请,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
1.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已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应先向原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税务所)提出政策性减免税申请,在取得税务机关批文后,再提出退税申请。申请政策性减免税提交以下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2)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产权人为配偶名义或夫妻名义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3)自有住房的房产证复印件,出售自用住房的合同、完税凭证的原件、复印件;(4)重新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房产证的原件、复印件。以按揭贷款方式重新购房,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应提供按揭合同原件、复印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同意减免税的批文后,再向区地税局(税务所)提出退税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1)《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2)退税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税务机关减免税批文的原件、复印件;(4)出售自有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由产权转让人在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并向国土房管部门递交产权过户申请后,在取得产权证之前,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税务所)提出减免税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2)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登记卡的原件、复印件。房屋产权人为配偶名义或夫妻名义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3)出售自用住房的合同、国土房管部门产权过户受理回执的原件、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4)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档案部开具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产权转让人户口登记卡的婚姻状况记载为“已婚”的,应同时提供其配偶名义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证明》;(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的赔偿费;城镇房屋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自行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待遇,无须经税务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