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监管制度。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1、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并供水到户;
2、住宅用电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3、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经水务、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4、住宅区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空气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住宅区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负责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5、住宅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防等设施设备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
6、住宅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7、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上述设施尚未建成的,应当有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8、按照住宅设计规范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9、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内的绿化建设;
10、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内停车库(位)的配置;
11、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这款规定。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本条例第十三条**款所列附属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