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费,仍是一笔糊涂账
小区内停车场问题在物权法中所占篇幅虽然不大,但是涉及到一个社会普遍关心的敏感话题。《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除规划内的车库车位以外,法律还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据记者调查,这一规定目前在大多数小区都无法落实。济南一座住房密集的小区里,弯弯曲曲的公共道路两侧都划着车位,尽管是白天,大多数车位也没有空着,使得小区看起来更加拥挤。几个正带孩子玩耍的妈妈一边大呼着让孩子躲避穿行而过的汽车,一边追着孩子在汽车丛中奔跑。几位小区的住户对记者说,这个小区是2000年入住的,人多车多,尽管也有两个停车场,但还是僧多粥少,这不,车都停到路上来了,占用了大家公共活动的空间。白天,老人和孩子在户外玩耍,很不安全。
放在公用道路上的车辆是否收取停车费?几位有车的住户异口同声地对记者说,车位租金每月80元。业主张赛赛本身就是高校法律专业的老师,对物权法的规定不能说不了解,但是对于物业公司的这一不合理规定也只能认同。她对记者说:“我知道物权法马上要实施了,这个租金按说不该交,但你要找物业公司理论,他马上说,这是看车费,你要和他打官司,他才不怕,倒是我们搭不起时间和精力。”
业主维权何其难
住在济南东部一处高档小区的住户发现,*近小区电梯间安装了电视广告,每天不间断地播放着各种广告,另外,电梯间的广告也时常更换,小区道路上也时常见到各类广告。
这些收入哪去了?业主是否应该分享这些收益?住在小区内的律师马海燕对记者说,按照法律规定,小区内的公共空间属于业主所共有,这些公共空间产生的收益也应该归业主共有,但是,小区内的广告收入从来没有对业主公布过,物业费照收不误,一分钱也没有减少。“你要维权,何其难?”她说。
“阳光权”也是物权法保障的一个新鲜领域。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加之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有漏洞,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因此,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然而,真要和开发商较量起来谈何容易。山东经济学院教授、房地产专家郭松海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段个人经历。他所在的小区由于开发商违反规划建设,紧挨住宅楼建了一座高压水泵,噪音日夜干扰住户,部分住户的“阳光权”也受到影响。没办法,郭松海联合几个业户集体维权,但是几个回合下来,业户由于各种原因纷纷作“鸟兽散”了,维权只能无果而终。
郭松海说,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火爆,购房者在各种精美的售楼广告中,在各种概念的炒作中,对房屋性能难辨真假优劣,加之房屋的后验性,使老百姓在买房时对住房的适用性能、环境性能、安全性能等,如同雾里看花,权益得不到保障。类似“阳光权”、住房性能等软指标,都应该成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散沙”难集,业主与物业力量悬殊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法律规定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但据记者调查,在很多小区,都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在物业公司的集体力量面前,一盘散沙般的业主与之相比,力量悬殊,根本无法相抗衡。
济南一位姓李的业主说,与单个的业主相比,开发商集体势力强大,对业主反映的问题一是拖,让业主耗不起时间;二是推,让业主有理没处讲。个别政府部门、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也存在有法不依的嫌疑。在成立业主委员会问题上,政府方面也不积极。小区的住户来自各行各业,住了三五年还不熟识,没有政府的指导和组织,“老死不相往来”的业主们要成立起业主委员会是相当难的。
有关专家认为,物权法为业主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要落到实处还需要下实功夫。一是要加强物权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对物权法的认识。二是要抓紧制定或者修改配套的法律法规。物权法的有些规定还有待于配套法律法规予以贯彻落实,有些规定也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