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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承诺书》将房屋赠于他人 法院另有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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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张中林拿着前妻的《承诺书》告上法院要求要回房子。此《承诺书》是真是假?日前,松江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中林的诉讼请求,市一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婚姻一波三折

 张中林与妻子李茹结婚多年后,感情开始发生危机,并*终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2002 年4月,两人在徐汇区法院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张中林同意将位于松江洞泾镇的一套房屋赠李茹所有,两人正式离婚。可是,也许是前缘未尽,两人分开后却藕断丝连,于同年11月又复婚。

 两人的复婚道路并不平坦,第二年,两人的关系再度紧张。妻子李茹起诉要求离婚,但未获法院支持。2003 年8月12日,两人在闵行区法院再次调解离婚,并在调解协议中明确,李茹自愿补偿4.5万元给张中林,两人*终分道扬镳。

法院审理辨真伪

 不过,张中林再次离婚后,认为房子就这样“便宜”了前妻,越想越不甘心。于是,2004 年10月,张中林拿出一份《承诺书》到松江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洞泾镇的房屋归他所有。《承诺书》上写着:“只要张中林同意跟我离婚,李茹自愿放弃洞泾房屋的所有权。”日期为2003 年8月12日,下面有李茹的印章。

 法庭上,当李茹看到《承诺书》时情绪激动,表示自己对此根本一无所知。因为她在离家的那段时间里,把印章遗留在家里,而且《承诺书》上没有她的亲笔签字,完全是张中林伪造的。何况她刚被查出患了重病,急需大笔的医疗费,于情于理,都不可能将这套房屋赠给张中林。

承诺书是真是假?

 看来,此案的玄妙之处便在于《承诺书》的真伪。法院分析,按照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张中林应当在取得《承诺书》后才会同意离婚,而双方在闵行法院的离婚调解协议中并没有该份《承诺书》的内容,这么重要的一份证据,张中林没有理由不向闵行法院出示。而且,《承诺书》的内容全部是打印出来的,签名处只盖了印章没有亲笔签字,也有悖常理。

 据此,松江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张中林的诉请。法官表示,即使《承诺书》是真实的,也仅是一份一般的赠与合同,由于其并不具有救灾、扶贫等道德义务性质,而且也没有经过公证,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前,李茹还是可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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