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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组织对霸王条款无奈 谁来规范房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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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房地产市场引起极大反响的莫过于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当前房地产业“霸王条款”的点评,且各省消委会更向当地房地产商发出《劝谕改正通知书》,表示会对此加大其监管力度。这一系列的举措,似乎令众多的购房者有了一种“又见青天”的感觉。

    我们不难理解中消协、省消委会的一番善意和苦心。的确,在当前的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着形形色色的欺骗购房者、损害购房者权益的做法,例如擅自调整规划,假按揭、隐瞒抵押房情况等等。中消协、消委会通过媒体揭露出这种种黑幕,令购房者更加看清市场,分辨优劣,这无疑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持房地产业健康。

    但是冷静下来,就消委会(消协)对房地产业中所谓“霸王条款”进行认定这一做法却似乎值得商榷。消委会(消协)是维权组织而非司法部门,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消费者的主观意愿,因法律并无赋予其司法裁置权,所以其意见并不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霸王条款”是否为无效条款,须法院依法律程序认定,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前,我们正不断强调法制建设,在经济领域当中更需要依法而为。试想,如所谓的“霸王条款”没有法律认定,那么又如何能真正实现维权,如仅依靠行政干预方式去解决问题,那么真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又如何建立,市场公平原则又如何体现呢?

    此外,现在不少媒体都在质疑预售商品房交易中,开发商要求认购者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的做法;与此同时,在2004年10月,广东省消委会也向开发商发出禁令,禁止强迫签订《认购书》。应该说,认购书是一种预约形式,它已对认购方所购物业的*基本情况,如位置、价格、面积等作了约定,及时地保留了双方交易的机会;更重要的是签署双方以自愿为前提,试想在目前供大于求的房地产市场,开发商可以“一厢情愿”地强迫认购方签订《认购书》吗?至于认购方交纳定金,更是符合《经济法》中“定金罚则”的规定,对双方同样具有约束力,可以说签订《认购书》和交纳(收取)定金的行为的确起到了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的作用,也是符合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做法。

    任何事情都是一分为二,维权组织站在消费者立场对房地产交易中容易出现纠纷,对欺诈的行为进行揭露和点评,实在是无可厚非,但我们不能忽略一点,市场上买卖双方是平等的主体,不能扬此抑彼。当然,由于消费者可能处于相对弱势,我们可采取一些适度的保护措施,但不能过分,更不能让个别贪图非份利益的“恶客刁民”钻了空子,否则非但不能体现公平,甚至还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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