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秦毅
条款例举:“甲方须于 X年X月X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赔偿。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未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事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点评:合同中的“罚金”实质上是《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这样合同条款设定的内容,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属于不公平条款。主要表现在双方的违约责任上,支付违约金的额度不平等。消费者逾期付清房款,开发商就要扣罚已交房款的10%,而开发商为逾期交房30天才支付已付房款3%的违约金,这里特别注意的是,开发商对购房者的违约金计算并非按日计算而是一次性的,也就是说,哪怕超过一天,开发商也要一次性扣罚已交房款的10%。上述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实质上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侵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毕家俊 通讯员唐有军报道)
(本网**撰稿 如要转载请注明出处)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