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一位市民看中了一套100多万元的别墅,签好协议交了定金,却发现旁边就是高压电线,还被电力部门通知要拆掉部分房子。买方随即以别墅是危房为由,要求卖家解约并双倍退还定金。卖家却说买房合同并没有约定房屋旁边不能有高压电线。结果,法院判决双方不仅要解除合同,卖家还要双倍赔定金给买家。法官提醒,是房子的周围环境如果不符合国家标准,买卖合同也要被解除,而且卖方还要赔钱。
时报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孟晋 李志金
案例
2007年3月,邵某得知缪某有一处位于中山市湖滨路的别墅要转让,经过实地看房后,两人于3月13日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购房地款总额为135万元,并由买家邵某支付定金10万元。
合同还约定:买家如有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房地产无法过户的,卖家缪某有权没收定金,并赔偿卖家已经支付的费用;若卖家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即支付20万元给买家。随后,邵某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
买方:发现高压电线双倍索赔
在签约交定金后,邵某再次到别墅细看,才发现别墅附近2米左右有一处高压电线。于是与卖家协商要求返还定金10万元,但遭到拒绝。卖家认为这个电线并不影响房子的正常居住。
但邵某随后了解到,中山市供电局曾向缪某发出通知,表明该房屋与该高压电线距离太近,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缪某将房屋的部分予以拆除。
得知这一情况后,邵某以缪某卖给自己的别墅属于危房为由,诉至中山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房屋转让协议》,同时要缪某向其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卖方:合同没相关约定无需赔
卖方缪某大呼冤枉,他表示自己事先并不知情。而且他已委托相关机构对房屋进行重新测量,并已出具图纸,做好了随时过户的准备。而且中山市供电局作为企业,没有行政处罚权,所出具的函件没有执行力。
缪某还称,双方的买卖协议并没有对电线的问题进行约定。而且,房屋本身质量没问题。他并不知道旁边的电线也要符合安全标准。所以,自己顶多算是重大误解,就算买卖做不成了,自己返还10万定金就可以了。
判决
买卖没做成 卖方双倍还定金
此案历尽中山市两级法院审理,至今年5月终审。法院判决,虽然房屋本身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但它因临近电力设施而具有安全隐患,对于房屋的居住功能而言,可视为属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危房。而且这个问题在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之前就已存在,买方如果买下这个房屋,显然无法入住。
此外,法院认为,房屋转让合同即使没有相关约定,房屋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包括应符合电力方面的安全标准。因此,法院判定解除双方的合同,卖方缪某还要双倍返还定金、共20万给邵某。
法官说法
房屋质量包括周边设施 违反标准需担责
审理该案的中山市中院民事审判庭王法官指出,房屋转让交易,除了要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一旦交易房屋违反了相关规定,就可推定为存在安全隐患,有关部门也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恢复原状、甚至拆除。具体到本案,电力企业有权要求卖家缪某拆除违章建筑部分。
虽然,该案涉及的房屋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但房屋的质量不仅包括内部结构,还应包括周围的配套设施。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大偏后与建筑之间的水平距离保持不少于4米"。根据这一国家的强制性标准,4米内的建筑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在安全距离内兴建建筑物的,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电力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建筑物所有人改正,要求拆除违反规定的建筑物,恢复原状,电力企业也有权要求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拆除,排除妨碍。
因此,无论卖家缪某知道不知道电线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由于他事先没有告知买方,房屋旁边有高压电线这一事实,属于隐瞒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的可能性,也是一种违约行为。而由于所转让的房屋存在质量及权利瑕疵,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148的规定,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卖家缪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买家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