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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推想:“招拍挂”全面实施之后还有什么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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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后8·31时代主题圆桌论坛”得出的两种推想

8月31日晚,京城的地产界巨头们,聚首“后8·31时代”主题圆桌论坛。凭借在房地产市场多年的摸爬滚打,他们或理性或感性地考问着土地“招拍挂”政策出台的前因后果,以及这一政策的全面实施,将会给房地产市场带来怎样的走势。


当时光掠过8月31日黑夜,就在迎来“后8·31时代”的这一时刻,人们难免会对“招拍挂”政策的实施,产生种种猜想,甚至担心。以下的两种推想,难道真的是杞人忧天?!

“价高者得”,为何官商勾结式的土地腐败还有路?

我们不认为招拍挂政策,是完全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出台的,出台的目的首先应是为了防止腐败。土地市场确实是腐败易发的温床,但绝不能说明实行招拍挂后就不会产生腐败。用限制性政策去左右市场,靠抬高资源的获取成本去防止腐败,我觉得这种做法对房地产的发展,对防止土地腐败,不见得就一定奏效。

在“后8·31时代”主题圆桌论坛上,开发商任志强表现了一如既往地坦率、敢言。以上这段精彩的阐述,虽不是任老大的原话,但足已体现出他那独到的见地。

“土地腐败”,一般来说,是开发商唯恐避之不及的话题,但任志强不但去说这件事,而且还说得如此颇具道理。透过任志强的话语,人们难免要思索,难免要担忧——“价高者得”的**标准,就能斩断官商勾结式的土地腐败?

大家应该有所耳闻,在招标、拍卖、挂牌三种土地出让方式中,连*公开的“拍卖”出让都可能做“串拍”、“压拍”的手脚。在这里,我们无需列举一些这样例子,仅针对土地“招拍挂”能不能防止官商勾结式的腐败,共同来揣摩和寻味一下这两种情形:

1、腐败者,在土地“招拍挂”前可以做好手脚。政府在进行土地“招拍挂”前,肯定得先要手中拥有土地,而这土地的取得,一般来说,是通过政府土地储备或统征等部门来去征收或者征用而得的。那些有“能耐”的房地产开发商,在那些“关心”他们的官员们的“关照”下,自然有足够多的机会事先得知。那么,他们事先就可以将这块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或直接或间接地先买下来(假设费用为A),等政府部门去征收或者征用时,开发商再或直接或间接地同政府谈判,并且以协议补偿的方式获得补偿金(假设费用为B)。当这个企业再来参加该土地的“招拍挂”,以“招拍挂”价格(假设为C)获得土地时,该开发商获得土地支出费用(C+A-B),还会是真正意义上的“招拍挂”价格吗?因为,这里A、B均为协议价!

2、腐败者,在土地“招拍挂”后同样可以做手脚。政府在进行某宗土地“招拍挂”时,自然是规定好了这宗土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守法的开发商,自然要按这一规定去做“招拍挂”价格*高额度的测算,并以此去竞价。但是,“有能耐”的开发商(说不定,他们还和政府官员一道,参与了这“招拍挂”方案前前后后的确定),早就做好了超“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打算,在“招拍挂”竞价场上,谁敢与其争雄?这“有能耐”的开发商以“招拍挂”价格(假设为A)获得这土地后,搞开发时又怎会立地成佛,一下子变得循规蹈矩起来?他自然有恃无恐,按自己(或官员商量过)的盘算,大大突破“建筑密度”、“容积率”的规定搞开发。此时,不讲“场面上过得去”的官员,自然不会要求这开发商补交土地出让金了;而或多或少还讲点“原则”的官员,也许会要求开发商补交一点出让金(假设为B),当然,这B的确定,自然而然是协商着办了。那么,这房地产开发商,其*终为这一土地所支出的出让金(A+B),还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招拍挂”价格吗?

“招拍挂”若无配套政策紧跟,房价疯涨谁之过?

还是这位任志强先生,在“后8·31时代”主题圆桌论坛上谈到:

二战之后,欧洲的国家,(土地)大部分是白给主义。而我们在进行(住房制度)改革之后,好像自认为把老百姓放到市场上了,用商品房的办法去解决住房问题,政府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其实不然,为城市居民提供住房,政府无论如何是逃脱不了在这其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的。

为住房问题所困扰的老百姓,听到任志强这句话,肯定会心存感激。为老百姓解决住房问题创造条件,资本主义能办到的事,我们社会主义当然不会坐视不管。“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正日益深入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理念,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各级官员一定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关注民情,关心民生。

只是,现在面临的急迫问题是,真如在“后8·31时代”主题圆桌论坛上,众多开发商所提出的,如果不改变目前以价格为准的招拍挂标准,即如果仅以“价高者得”为**标准,则地价上涨,将无可避免。

这就是说,一旦土地“招拍挂”开始实施,但其他相关的配套措施,如果没能及时跟上,那么,在房地产供求环节上,必定是“供小于求”,从而导致房地产价格的暴涨。

这一观点,早已被房地产方面有关专家、学者从理论角度加以证明(从*简单的角度上讲,就是经济学上,有关面粉价格与面包价格的关系问题)。在这次“后8·31时代”主题圆桌论坛上,众多开发商对此更是表示了普遍的赞同。更值得重视的是,从许多先前已经实施了“招拍挂”的城市那儿得到的经验教训也是:“实施招拍挂后,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的跟进,则往往在短短的一、二年时间内,就出现地价疯涨、房价狂追、老百姓望房兴叹的局面。”

那么,在理论上已经证明,绝大多实践者有切身的体会,又有许许多多前车之鉴的情况下,在推出土地“招拍挂”政策的同时,我们国家的土地和建设主管部门相关的配套政策又准备得怎样了呢?

如果已有完善的相关配套政策,足以能够用来规避上面所述之后果,那自然是件天大的好事、快事;那么,“独乐乐不如众乐乐”,这些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何不早日公布?好让那些担心买不起房的老百姓多睡上些安稳觉,好让那些存在侥幸心理的开发商少做些美梦。

如果尚没有准备好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那么,又有谁在为老百姓的住房问题真正忧心呢?谁又能坦然面对老百姓说一声——大家放心,如果土地“招拍挂”会导致“地价疯涨,房价狂追”这种后果,则尽可以拿我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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