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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与女儿争60万遗产 法院判决两人各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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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曾经关注的长沙女子胡青与保姆争夺父亲遗产案件一审已有结果。据案件当事人之一胡青昨天下午公布的信息,该案件已于昨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宣判。法院判决,胡青的父亲胡宗良留下的房子和现金,归保姆张兰香(化名)所有,而胡青两姐妹分得房产当中属于母亲的一部分,还有父亲死后其单位给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用。一纸遗嘱将遗产赠与保姆。

    1954年,胡宗良与已有一女的方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胡青,方某于2000年5月24日去世。方在世时,张兰香即在胡宗良家做保姆,1997年回家,2001年又重新来胡家工作,直至胡去世。胡宗良患癌症卧病在床,住院治疗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张兰香一直在他身边照料。

  2004年4月10日,胡宗良下书面遗嘱将他价值约60万的所有的财产全部遗赠给保姆张兰香。同年5月20日,胡宗良向长沙市公证处提出遗赠公证申请,长沙市公证处受理后,指派了两名公证员到病房为胡宗良办理了遗赠公证。四年内打了五场官司

  胡宗良去世后,胡青姐妹就父亲遗产的问题与张兰香发生纠纷。

  2005年8月,张兰香向芙蓉区法院起诉,以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将胡宗良遗留下的全部财产判归她所有。胡青也于2007年1月向芙蓉区法院起诉,称张兰香欺骗和胁迫胡宗良出具了上述两份继承文件,并据此侵占了胡青姐妹本应当继承的父母遗产。

  长沙市公证处办理的遗赠公证成了争论的焦点。胡青、方群姐妹于2005年4月7日向长沙市司法局提出申诉,认为这份公证书内容和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该公证。长沙市司法局经审查认为,公证处办证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胡青不服长沙市司法局的司法行政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沙市司法局作出决定书认定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胡又先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老人遗产如何分配见分晓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宗良依法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其所立遗赠书是他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行为合法,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胡青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胡宗良与张兰香长期保持不正当的暧昧关系,且这种不正当的关系构成张兰香对胡宗良的胁迫,张兰香有权接受胡宗良的遗赠。

  法院认定,公证《遗赠》中涉及的遗产有:胡宗良名下房屋(建筑面积108.77平方米),属于胡与配偶方某夫妻共同财产,胡享有该房产一半的产权;方享有该房屋一半的产权作为遗产,胡宗良、胡青和方某另一个女儿属于**顺序继承人,故方去世后,胡宗良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胡青、方群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产权。胡宗良在遗赠中实际是将其拥有的该房产的三分之二的份额遗赠给张兰香。胡留下的现金也归胡所有,虽然胡宗良在遗赠中确定其去世后的一切存款由张兰香所有,但抚恤金不是遗产,所以张兰香应将从胡宗良原单位领取的抚恤金与丧葬费共计26200元,给付胡青两姐妹。

  胡青不服判决结果,已决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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