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网讯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消息,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顺利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要求,公积金督察员将督查当地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行管理情况、挤占挪用、骗提骗贷等违法违规苗头和行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方面 。
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根据需要列席有关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会议;
(二)听取被督察单位与督察工作有关的汇报,参加与督察工作有关的会议;
(三)查阅或者复制被督察单位有关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阅或者复制与督察工作有关的会议纪要、审批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五)检查与督察工作有关的银行账户;
(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督察工作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七)进入与督察事项有关的现场进行查验;
(八)组织召开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专题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