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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转发关于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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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正确认识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对于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房地产**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治、加强监管的原则。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做好供需双向调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性购房,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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