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网讯(楚天都市报)(见习记者郭姗姗 通讯员沈佳)5月1日起,我省将正式实施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在开盘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昨日,省、市物价部门就此召开工作会,部署明码标价落实措施。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后,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但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
武汉市物价局将5月定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范月”,在全市开展专项检查。省物价局表示,将加强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价格行政执法,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武汉商品房销售下月明码标价 一次公开全部房源
(长江日报)(记者马振华 通讯员张水清)很多市民买房总觉得心里没有底,因为房价到底是多少,很多时候就是凭销售员说。这样的情况将会改变。昨天,省、市物价局召集武汉50多家开发商,明确要求从5月1日起,全市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
价格须在售楼部公示
物价部门表示,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实行明码标价。
从5月1日起,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房管部门要求,已取得预售许可和在售的楼盘,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物价部门表示,明码标价原则是“一套一标”,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标价后不可任意加价
物价部门表示,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开发销售全程被套“紧箍咒”
昨天,市房管局有关人士表示,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是我市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举措。今年我市将加大对房产开发企业的检查力度,检查涵盖用地、税收、广告、预售等房产开发销售所有环节。
据悉,今年我市将展开一系列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行为, 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专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
在销售环节,查处各类无资质开发、发布虚假广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房管部门重点查处无证预售和预留房源、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违反限购规定,未履行告知和审核义务的现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行为。物价部门督查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落实情况。
解读 明码标价包括这么几个方面
优惠折扣等须明确
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五大因素: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期物业也要公示
物价部门要求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已售房成交价要明示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实际成交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