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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上海名都”部分建筑使用性质的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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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房网讯

十规管批前公示(2018)第110号

广大市民:

根据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的相关规定要求,现拟对十堰市和春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名都”部分建筑明确使用性质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内如未收到实质性反馈意见,市规划局将依程序批准,若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实名书面向我局相关部门反映。规定期限内未反映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一、项目概况

十堰市和春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名都”位于上海路,项目已实施,为三违处理补办规划手续。2018年10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明确要求项目内部未满足日照标准的房间不得作为住宅出售。现因不动产登记工作要求,为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经市政府专题研究,明确项目内部日照大于大寒日满窗1小时日照,小于大寒日满窗2小时日照标准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居住式公寓,其使用年限、转让、买卖(涉及各项税费)等情况与其他不动产登记要求相同,不涉及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车位数量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变更。

依据该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咨询报告(十规咨[2016]04-009号),项目因内部建筑自遮挡有12套房屋日照大于大寒日满窗1小时日照,小于大寒日满窗2小时日照标准(具体为2-2#楼1#户型9-10层,2#户型4-5层,3#户型4-5层,4#户型7-9层;3#楼3#户型1层;7#楼二单元1#户型4-5层。),现拟将此类房屋使用性质明确为“居住式公寓”。要求开发企业预售时要明确告知购房户房屋日照情况,购房合同中要明确标明房屋日照不足情况。

二、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十政发[2016]16号)

3、十堰市国用(2009)第待0003068号《土地使用证》

4、十堰市和春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名都商住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8-49号)

5、十堰市和春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名都商住楼(2016年调整方案)规划建筑方案咨询报告(十规咨[2016]04-009号)

6、十堰市和春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名都商住楼《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模板

三、公示地点

1、固定现场:规划局办公楼阳光规划公示栏(15个工作日)

2、项目现场:公示期至竣工清场

3、新闻媒体:《十堰日报》

4、规划局网站

四、公示时间《十堰日报》登报之日起15日内

五、联系方式

传真:8662481 联系电话:8662483 联系人:苏晓霜

电子邮箱:syghjg@163.com

地址:十堰市人民北路11号十堰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科

邮编:442000

附件:详见项目现场张贴或规划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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