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网讯 12日,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宣布从2020年1月1日起,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有调整。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住房公积金服务质效,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让更多的缴存职工实现住有所居梦想,经十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为:
降低二套房*高贷款额度。十堰城区*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县(市)*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
偿还贷款本息工资收入标准的认定以缴存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为准。单位开户缴存的职工以缴存基数为准;个人开户缴存的,以缴交养老保险基数为准。
购买商品房申请贷款金额不高于购房合同内约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贷款资金划入房企。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及交易已经结束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对有两次(不含)以上购房提取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家庭拥有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暂停以下业务:包括代际互助提取和贷款业务、十堰市辖区内缴存职工在辖区外购房提取和贷款业务、十堰市辖区外缴存职工在十堰市辖区内购房贷款业务、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据介绍,上述新规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