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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茅箭区2020年度第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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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房网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十堰市茅箭区2020年度第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茅政文[2020] 1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征收你区东城经济开发区鸳鸯村集体农用地0.1682公顷(无耕地)。

该批次用地位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范围。你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鄂土资发〔2011〕7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鄂土资发〔2018〕7号)的要求规范管理。

三、你区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各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鄂政发[2019] 2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四、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五、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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