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网讯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2020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1〕316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3月24日批准同意十堰市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二、 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2020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 征收土地地点: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柯家垭村、方块村,征地总面积为6.7756公顷(合101.6340亩),分别是: 柯家垭村征地总面积为6.1995公顷(合92.9925亩),其中:林地4.4769公顷(合67.1535亩)、建设用地1.6809公顷(合25.2135亩)、裸地0.0417公顷(合0.6255亩);方块村征地总面积为0.5761公顷(合8.6415亩),其中:林地0.3824公顷(合5.7360亩)、建设用地0.1937公顷(合2.9055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十政函〔2020〕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