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网讯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张湾区2020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1〕913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7月21日批准同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张湾区2020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地点: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龙潭湾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9.1200公顷,其中农用地8.7895公顷(含耕地0.3894公顷),未利用地0.3305公顷。四*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张政文〔2020〕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