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网讯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27日发布《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2021〕8号(十堰市张湾区2020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转用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八亩地村。征收单位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八亩地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为7.6995公顷(合115.4925亩),其中:林地5.5447公顷(合83.1705亩)、其他土地(设施农用地)0.1507公顷(2.2605亩)、建设用地0.0428公顷(合0.6420亩)、未利用地0.1744公顷(合2.6160亩)、国有林地1.7869公顷(合26.8035亩)国有林地全部为花卉研究所用地,不予补偿。四*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
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张政文〔2020〕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根据十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该村位于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属I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0200元/亩,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偿费占60%。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八亩地村
林地:83.1705亩
1、土地补偿费:83.1705亩×(60200元/亩×40%)≈2002746元
2、安置补助费:83.1705亩×(60200元/亩×60%)≈3004118元
3、林木补偿费:83.1705亩×3325元/亩≈276542元
其他土地(设施农用地)2.2605亩
1、土地补偿费:2.2605亩×(60200元/亩×40%)≈54433元
2、安置补助费:2.2605亩×(60200元/亩×60%)≈81649元
建设用地:0.6420亩
1、土地补偿费:0.6420亩×(60200元/亩×40%)≈15459元
2、安置补助费:0.6420亩×(60200元/亩×60%)≈23189元
未利用地:2.6160亩
1、土地补偿费:2.6160亩×(60200元/亩×40%)≈62993元
2、安置补助费:2.6160亩×(60200元/亩×60%)≈94490元
地上附着物:
1、挡土墙(浆砌):287.8m³×144元/m³=41443元;
2、挡土墙(干砌):588.05m³×108元/m³=63509元;
3、水泥路面(厚度≥20cm):822.5㎡×93元/㎡=76493元;
4、水泥地坪:5148㎡×48元/㎡=247104元;
5、经济林(挂果):1405株×150元/株=210750元;
6、经济林(未挂果):8株×20元/株=160元;
7、常青树(10公分以上):91株×100元/株=9100元;
8、常青树(10公分以下):585株×50元/株=29250元;
9、坟墓(旧):42座×1500元/座=63000元;
10、坟墓(新):2座×2000元/座=4000元;
11、水管(φ32):230米×10元/米=2300元;
12、排水管(φ400水泥管):22米×102元/米=2244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陆佰叁拾陆万肆仟玖佰柒拾贰元整
(小写:636.4972万元)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该宗地安置补偿费用合计为320.3446万元。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为主和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由财政专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21年8月3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由我分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