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网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32号)第二条、第四十七条,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将十堰市2021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A、B、C块)征地批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地位于白浪街道办事处办方块村境内,西邻东风小康新工厂,东邻丹江口市六里坪镇。(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地现状情况
征地位于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块村,征地总面积为2.8569公顷(合42.8535亩),其中:旱地0.9347公顷(合14.0205亩)、园地0.1393公顷(合2.0895亩)、林地1.6295公顷(合24.4425亩)、农村道路0.0259公顷(合0.3885亩)、坑塘水面0.0857公顷(合1.2855亩)、建设用地0.0418公顷(合0.6270亩)。
三、拟征地目的
为促进开发区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拟征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拟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低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规定的白浪街道办事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方块村属Ⅰ类区域,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0200元/亩。
2、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十政函〔2020〕80号文件规定,一般耕地3325元/亩,菜地5850元/亩,果园4800元/亩,茶园苗圃5400元/亩,精养鱼塘5850元/亩,林地3325元/亩。
3、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十堰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据实补偿。
五、拟征地安置方式
1、本次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采取货币安置。按照鄂政发〔2005〕11号文件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拨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剩余的30%留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发展二、三产业,兴办公益事业等。
2、根据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经实地调查,此次征收耕地未承包到户,被征地农民可暂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
六、有关事项
1、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进入拟征地现场,对拟征土地范围内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核实并测算有关费用,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
2、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有关征地机构与拟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并保证有关费用足额落实到位。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有关工作由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3、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4、对公告中有关事项进行咨询和解释的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联系方式:0719-8311567。
特此公告。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