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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我市将建设人才公寓

  • 编辑:小杨
  • 发布时间:
  • 湖北

十房网讯  记者从市房地产服务*获悉,我市印发《十堰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建设人才公寓,吸引更多人才来我市就业创业。

《办法》指出,人才公寓指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建设筹集、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政策性住房,房源筹集方式分为政府*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收购)、市直部门和国有公司*建设、商品房项目配建、企事业单位自建、从现有公租房房源中适当调剂等。其中,商品房项目配建人才公寓,将原商品房项目按3%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改为人才公寓。

我市人才公寓分为高端人才公寓、大套、中套、小套四类公寓,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的居住需求。原则上高端人才公寓套型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大套户型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中套户型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小套户型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

人才公寓保障对象分为三大类,分别为市区全职工作的人才、在市区落户的招商引资*项目核心团队成员、市区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请对象分为5个层次,第一次层次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等;第二层次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近5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等;第三层次为博士研究生(全日制)、教育部认定的位于全球排名100名以前及国家“双一流”大学毕业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位、具有正*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等;第四层次为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或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等;第五层次为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本科生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认定的优秀技能型人才。

申请人才公寓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具备招录、任职文件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本人(及配偶)在城区内无自有房产或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申请人在城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人才不受此条件限制,东风公司在堰单位可根据社会保险缴纳实际情况确定)。第一*第四层次人才可免租金入住5年,其他层次人才全额缴纳租金,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承担租金。

人才公寓出售实行“自愿购买、分类实施、统一管理”的原则。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承租人才公寓满5年后,经考核合格,且承租人继续在我市城区工作或就业的,可按自愿原则,按照不同层次人才类型获得房屋产权。其中,第一、第二层次人才可无偿获得产权;第三、四、五层次人才可分别按市场评估价的60%、80%、90%购买。在取得完全产权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未满5年需出售房屋的,由市政府国资委按承租人的购买价优先予以回购。



  • 来源:十堰秦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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