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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政来袭!10余条内容涉及到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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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白云
  • 发布时间:
  • 湖北

12月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里面有很多涉及到房地产相关方面的内容,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

在*二项“优化生育托育服务供给”(四)降低群众生育成本中提到:

1、要支持各地对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并在省内落户的提供生育补助。

2、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在城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支持各地全面*级并落实购房激励政策。

在*五项“更好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十二)加强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中提到,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让工薪收入群体逐步实现“居者有其屋”,消除买不起房的焦虑:

1、支持房地产企业推出“换新购”等新模式,更好激发“以小换大”“卖旧换新”等改善性住房需求。

2、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暂不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和账户余额挂钩;

3、有条件的市县可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允许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提取使用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4、有条件的城市适当提高教师、医务人员等以及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群公积金贷款额度。

5、在全省开展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推广二手房“带押过户”。

在*五项“更好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十三)推动进城和返乡人员更好融入城市中提到:

1、要推动各地进一步优化完善*乡进城安居“购房补贴”政策。

2、推动适当延长贷款年限,首套住房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

在*五项“更好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十四)推动进城和返乡人员更好融入城市中提到:

1、支持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支持按“商改住”“商改公”进行规划修改,用于还建安置、养老产业、文体产业等项目用途开发建设。

2、对购买商办类房屋实际用于个人居住用途的,参照居民用水、用气价格标准执行,可享受与住宅同等的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

3、加大*4代住宅等高品质产品供给,对开发企业配置高于现行标准规范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给予免计容奖励,对“空中花园”“开放式露台”“风雨连廊”等不计入容积率。

4、已公示且未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允许调整住房套型结构。

在*六项“全力推动城市更新改造”(十六)加快推进城中村和老旧小区改造中提到:

支持老旧小区加强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便民市场、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改造建设,完善公共卫生、教育、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增加运动、休憩、社交等公共活动空间,推进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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