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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建设用地审批权转变后土地资源管理再度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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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起,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省级政府将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

这是日前国土资源部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国务院同意,对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作出的重大调整。从上述《通知》精神来看,国务院出台此项办法是考虑到“权责一致”的原则,将省级政府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审批的责任单位。同时,通过“严格实行问责制”来对待土地审批及征用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然而,我认为这一举措是令人担忧的,土地资源管理有可能在今后的几年后发生再度失控的后果。

一、此次权力下放并无新意,是土地管理权力“下放--收回--再下放……”中的一环

当我们在看到中央部门下放权力的时候,我认为重要不是去看今后会如何如何,而应多思考过去。看一看过去发生了些什么,又有哪些因素发生了变化。

近年来,地方政府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诸如遍地开发区热、违规大学城以及征地用的违规、甚至违法事件层出不穷。鉴于地方政府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中的失控、失职,中央政府不得不一次一次地因“典型事件”的烛光而逐步将建设用地审批权力收归上来。基于此,建设用地审批制度逐渐形成了中央集权制。

然而,这种中央集权制的制度成本也是极高的,中央政府陷入了土地管理的日常事务之中。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这种管理体制除了能“极端地”、“一刀切”地严控土地审批之外,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却无多大科学性。

但是,在地方政府难履此职时,中央政府利用中央的权威可以在短时间内遏制土地审批混乱的局面。事实上,每次中央政府在收回权限时,也大都缘出于此。中央政府毕竟不可能永远这样事必躬亲地管下去。

对土地管理权力的中央集权化,实质上是消防队的职能而已。这也就形成了我国现有的土地资源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一直是“下放--收回--再下放--再收回……”的周期性循环,当土地管理失控时,中央收回审批权;当失控得到有效遏制后,中央再度下放。

二、地方政府难负其责,“问责地方模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违规违法问题

此番权力下放,国务院特别强调了“权责一致”和“严格问责制”,一方面赋予省级政府审批权利;另一方面则强化责任,看起来,似乎能起到预期目标,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从而科学管理土地资源。

但我们应思考的是:以前的权责是否就不一致呢?以前的行政管理是否严格?事情往往是这样:在今天来看过去,过去的问题就很多;而在过去看过去,一切都很合理。在今天我们看过去,都以为是省级政府权力弱化,因而责任也相应弱化。但是,我们再返回去一步,却发现比过去更早的时期是省级政府权力大而责任小。这才是问题的根源。中央政府的权力收归正是因为地方政府权力大而责任小。

因此,当前的土地审批方式的调整理解成“权责一致原则”似乎显得有点牵强,其背后的责任缺失并不是由于权利缺失。

基于此,如果在根本问题上得不到解决,那么土地管理权力下放,并不会自动地实现责任的相应上升。

可以预测,在现行体制下,地方政府难负其责,不出五年,土地审批将有可能再度失控。

按照《通知》精神,对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将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但是,我们应看到的是,在现行体制下,由于政府官员任期制、土地资源管理条块分割的前提下,问责制会很难落实。我们不要认为以前的“问责”就不严,同样也不应过多地把希望落在未来的“严”上。正是因为责任很难落实具体,因此,现行管理体制一直都难走出一个怪圈:每每土地违法案件曝光后都触目惊心;事前我们却一无所知;事后责任难究,给国家和百姓造成巨大损失和灾难;纵使事后惩治力度再大,损失却很难挽回。

因此,“问责地方模式”不是根治土地违规、违法的办法。

三、土地管理应由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一抓到底,也应成为土地管理问责对象

既然地方政府难负土地管理责任,那么,究竟该由谁来负责?非国土地资源部门莫属。

此番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调整,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负责人称将强化省级政府的责任,由“甩手掌柜”变成了“负总责”;由“二传手”变成了“关口”。

但是,认真思考一下就可以看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却摇身一变,成了名负其实的“甩手掌柜”和“二传手”。这对于土地管理来说,不是一个好的变化。

近两年来,围绕着国务院对土地问题的严抓,土地问题得以遏制。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土地问题。在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下,土地供应的矛盾将会一直存在,将且矛盾将会一直突出,这是我国的国情决定的。一方面,工业化、城市化将大大拉动土地需求;另一方面,我国又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耕地量的保护不容乐观。受利益趋动,土地需求在市场的较量中一直处于上风。土地资源管理力不从心。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受条块分割的体制性弊端影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效力相对弱化。

但是,从我国现行土地所有制的中国特色制度来看,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不应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权能分配,而应强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家在2006年建立起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基于此,由于国家土地督察局事实上承担了土地管理中的监督检查作用,又是国家总督察办公室的派驻机构,因此,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及土地督察机构就应切实履行责任,对地方政府在审批土地与土地管理过程中应担当监控和检查、纠违责任。从过程管理的角度来看,两机构应对土地审批及相关管理起到事前纠正、防患于未然。

因此,建设用地审批及相关的土地行业管理,应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划分转向加强土地管理的行业部门责任,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成为新的土地管理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应成为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问责单位。

由国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督察机构组成的新的土地行业管理体制应在今后的土地资源管理中起基础性作用。

*后,必须强调的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绝不应成为土地审批与管理的“二传手”,而应切实成为土地资源管理的权力部门,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与宏观调控两手都要抓,这样才能有效避免我国土地管理中的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变换的权宜之计,避免土地违规、违法现象的重新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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