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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指导性意见 严格限制外商**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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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发布今年吸引外资工作指导性意见

     通过差异性激励政策引导调节 着眼于发挥利用外资综合效益

     商务部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2007年全国吸收外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分析人士认为,从意见中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在新形势下外资政策调整的新思路。*突出的有两点:通过差异性激励政策,对外资进行引导和调节;并着眼于发挥利用外资的综合效益,这也反映出中国的外资政策在逐渐走向成熟。

     利用外资政策不可逆转

     意见中明确表示,坚持对外开放,保持外商**政策的相对连续性、稳定性,继续积极合理有效吸收外资。

     这对因两税合一政策而对中国外资政策产生疑虑的外资企业而言,无疑是一颗定心丸。

     “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是不可逆转的。”在此前举行的第八届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商务部部长薄熙来也重申了中国对外资的欢迎态度。他认为,目前中国吸收外资并不过多,仍需继续吸收外资,只是要提高质量。

     统计数据表明,2006年,中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94.68亿美元,而同年发达国家吸收的外商**达8000亿美元;其中,美国1773亿美元,是吸收外资*多的国家。中国吸收外资只约占全球跨国直接**总额的6%。中国人均吸收外商**只有53美元,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1/3,仅占发达国家人均水平的1/12。

     与此同时,中国利用外资的内外环境也在发生变化。从国内看,目前土地、劳动力、能源等传统生产要素优势逐渐弱化;从国际看,发展中国家和我国周边国家也陆续出台吸收外资新政策,加大吸收外资力度,而发达国家之间**自由化程度逐步加强,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增长缓慢。

     在此情况下,意见中明确提出,中国“部分涉及吸收外商**的政策正在或将要陆续调整”。

     商务部表示,这种调整,短期内可能增加不确定性,长期看,将推进外商**结构的升级与调整。

     引导外资产业梯度转移

     在意见中,引导外商**产业梯度转移,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被列为2007年的工作重点之一。

     地区分布不平衡是我国目前外商**的一个突出现象。数据显示,2006年东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569.22亿美元,占全国总量的90.32%;中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39.22亿美元,占6.22%;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21.77亿美元,占3.45%;东北老工业基地实际使用外资24.66亿美元,占3.91%。

     对此,商务部表示,2007年我国将加快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优势产业目录》,适度放宽中西部地区外资准入条件。落实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的各项政策,推动东中西东北部加强协作,鼓励东部地区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创造条件,积极承接东部地区开放型产业和国外产业转移;办好第二届中部**贸易博览会,为中部六省搭建对外开放和合作交流的新平台。

     严限“两高一低”产业

     引导外商**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也是2007年引资工作的重点。

     商务部在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2007年将依据《外商**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等政策,因地制宜引导外资投向;进一步鼓励外商**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外商**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服务外包产业;鼓励外商**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继续鼓励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培训中心;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推动外资和民营企业合资合作;充分利用境外资源发展资本市场,引导和规范外商向上市公司战略**。

     意见特别强调,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限制外商**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产业,严格限制外商**房地产。

     实际上,优化外商**产业结构的工作已经起步。

     自2005年以来,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外商**新项目或扩大产能项目均未获批;钢铁、水泥行业实际使用外资在2006年呈现大幅下降,降幅分别为66.67%和55.67%。商务部表示,宏观调控主要行业外商**已得到有效控制。

     规范招商引资行为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意见中还提出了“积极利用外资促进自主创新”的思路,提出探索利用外资促进创新新模式;鼓励跨国公司和国内研发机构及企业开展研发合作,扩大外商**技术溢出效应;鼓励设立外商**企业进行创业**,健全创业**退出机制。

     在招商引资方面,意见也提出了“创新”的要求,指出应结合区域特点制定**促进战略,创新**促进方式。并特别强调,要建立健全全国**促进工作体系,研究确定吸收外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切实杜绝招商引资中违法违规变相给予优惠政策的行为,坚决纠正层层下达分解指标的做法。

     对广受关注的外资并购等监管问题,意见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要健全相关法规制度,鼓励公平竞争,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健康发展,防范垄断并购和恶意并购,保持我国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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