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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区廉租房补贴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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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市城区享受低保家庭8240户,基本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1734户。为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启动廉租房制度,对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不排队、不轮候,实现应保尽保,力争在2010年对人均住房面积12平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申请者可获
     三种保障方式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房是指向城镇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双困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我市廉租房的申请对象有三种保障方式,即: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双困家庭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由其直接到市场上去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其补贴面积标准按照保障面积标准和自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租金核减是指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已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其与公有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部分由产权单位予以核减。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双困家庭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的对象一般应当是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其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部分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现有住房为主,适当兴建廉租住房。目前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以及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同时具备4种条件
     方可申请 

     我市双困家庭若想申请廉租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申请家庭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享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年以上;第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在8平米以下的;第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第四,申请租金核减的,现租住的住房需为共有住房。
     同时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除了书面申请,申请人还需提供3种材料: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二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三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如果申请人为非户主,还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另外,申请人应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来担任。如果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可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来担任申请人。
 
     补贴面积不得超过全市
     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60%


     符合经批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将由房管局发放租赁补贴,然后直接到市场去租赁住房。其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全市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60%。其具体计算方式为:每户补贴标准=(城区人均住房面积×60%×家庭人口数-现有产权的住房面积)×(市场住房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其中廉租住房租金由维修费与管理费构成,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根据市场情况核算确定。
     当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承租的所承租房屋的人均面积超过核定标准(即城区人均住房面积×60%),其超出部分的房租由承租人自己负担,如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不在市场上承租房屋,不得享受租赁补贴。

     5日内即可获知
     是否受理
 

     受理部门在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房管部门在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后,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如果经过审核申请家庭符合条件,将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15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核准。已登记的家庭,无论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还是申请实物配租的,都要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申请批准后
     还需签协议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按照协议约定,可根据自己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房产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房管部门备案。房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如果不接受配租方案,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房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廉租房租住
     每年申报审核


     我市还将建立廉租住房保障申报、年审和退出机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按年向房管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数及住房变动情况,房管局和有关部门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取消其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并将处理意见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 
     而对于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低收入家庭,应当取消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可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半年不住
     将停止补贴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如果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相关部门可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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