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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经适房控制在60平米左右 只有有限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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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廉租房应小于5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应在60平方米左右。昨天,《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出台,这份文件就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只拥有有限产权、国家机关一律不得集资建房、“十一五”末廉租房将覆盖低收入家庭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表述。

  集资建房只限两类企业

  国务院表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

  意见明确指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新建廉租房应小于50m2

  《意见》明确指出,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

  廉租房将覆盖低收入家庭

  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按照国务院的部署,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将这一目标提前到2008年。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各项标准要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适房应在60m2左右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意见》同时明确界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为继续抑制房价,《意见》要求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购经适房只有有限产权

  为了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明确称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不满5年因故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适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且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这些规定都将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北京回应

  北京经适房上限70m2

  细则问题将由市政府决定

  本报讯(记者张燕)昨天,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说,北京市将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对住房保障性办法中的一些细则,如回购等问题进行研究,*终如何修改将由市政府决定。今年6月7日公示的《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基本不会做大的变动。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大小,该负责人表示,国务院要求的60平方米左右和北京实际要求的70平方米以下实际上差距并不大,而且意见指出,各地制定套型面积时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因此这方面北京不会有大变化。 (京华时报 记者郭爱娣)

    人民网<a房产频道 src="http://house.people.com.cn/xinwen/uploadfiles///20070814065934.gif" border=0>

国务院:买第二套房将收回经适房

    国务院首次明确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曾是普通商品房中的一部分的经济适用住房今后将彻底变回政策性住房。昨天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今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已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上市交易的,政府要按规定回购,而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但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

  今后,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将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就此,“意见”明确: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而廉租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同时,“意见”对各界普遍关注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问题”也首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而购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而这些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就要予以明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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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住房保障图展开 经适房首度定为有限产权

  中国住房保障的清晰路线图终于展开。

  昨天,《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明确表示,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在24号文的基础上,各部委正在联动制定配套政策,大多出台时间表已经确定。与此同时,有消息称国务院主持的全国住宅工作会议或住房保障工作会议计划于8月下旬召开,将明确下一阶段的住房保障工作,并且将通过“两步走”进行房地产调控。首先是完善政府主导的住房保障体系,随后引导住宅产业朝着温和、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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