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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回扣又撂倒一人 市西苑医院原院长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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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记者 麻玉国 记者 方元 通讯员 李乐报道:受贿10万元,案发时以钱款均已捐出为由,妄图逃避法律追究。记者昨日获悉,西苑医院原院长曹淑彬被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春节前,时任西苑医院筹备组副组长的曹淑彬利用分管基建的职务便利,收受欲承建该医院传染病房建设的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经理李某贿赂款10万元。2005年3月至6月,曹淑彬向老家捐款3万元,剩下7万元用于个人买房。2007年,受贿案东窗事发后,曹的爱人认为,将10万元受贿款中的7万元也说成是捐款,也许可以减轻丈夫的责任,便给自己老家的村支书郑某打电话,让其记上两笔账(一笔捐款4万元、一笔捐款3万元),以后再把钱给他们。检察机关由此指控曹淑彬构成受贿罪,且编造捐款事实,妄图逃避法律追究。
      检察机关还指控,2004年,曹淑彬在任黄龙医院院长时,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以单位名义贷款10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审法院于2007年10月对此案作出判决,对曹淑彬挪用公款罪的指控未予认定,认定曹淑彬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一审量刑过轻。
      日前,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以受贿罪判处曹淑彬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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