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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到底怎么退,还要看你怎么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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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摘录:〈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通俗释义:此条款有两层含义:一是定金的范围:本来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可按照定金方式处理,但是此条款明显扩大了关于定金的范围,增大了购房者不能收回“小定”的风险;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成立时定金的处理:分三种情况①因开发商原因的,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②因购房者原因的,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③非因上述两者原因的,开发商应如数返还定金,购房者亦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此规定中“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的语义过于含糊,实践中往往难以认定,无形中增加了法官判案的难度,同时对购房者来说亦存在极大的风险。 

    在买房的时候,千万不要随意签署任何协议;在缴纳“小定”的各类协议中,明确约定何种情况属于上述两个原因,如果能做到的话*好注明“无条件退还”的字样;当然,比较放心的还是在律师或者专业人士的协助下,直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越过定金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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