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6000万元的工程,因工期延误赔偿金逾3000万,占了工程款的一半。类似原因导致如此高额赔偿,这在国内极为少见。”昨日,在武汉仲裁委员会举办的仲裁员论坛上,武汉仲裁委仲裁员、全国律师协会民委会副主任朱树英律师谈起我省一起正在执行中的工程纠纷案,直为建筑商惋惜。
1998年,武汉某房地产公司发包位于香港路与光华路交会处的一幢科技大楼和综合楼 工程,武汉某建筑公司中标,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工程由武汉某建筑公司承建,包干价6000万元,当年6月18日开工,科技大楼应于1999年5月31日竣工,综合楼应于1999年2月15日完工。如承包人逾期竣工,逾期一个月以内处35万元罚款,逾期超过一个月,每日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
施工中,因发生了基坑塌方事故等多种原因,建筑公司被迫停工处理,两大楼*后分别于2000年1月8日和2001年9月竣工。2001年10月,双方决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6225万元,开发商已支付5020万元,尚欠1204万元。
大楼交付后,双方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发生纠纷。协商未成,开发商向省高院提起诉讼,索赔5280万元。开庭期间,建筑商称,设计变更、延期付款等开发商方的原因和基坑质量事故等因素造成延期,但因未能举出确切的证据,未被法院采信。
省高院审理确认,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扣除双方都认可的误工天数,*后判决建筑公司应支付逾期违约金3032万元,抵消开发商尚欠的工程余款,还应向开发商支付1828万元。建筑公司不服上诉,*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目前,法院正在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