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余额大幅增长,资金使用效率下降,闲置资金能否支持经济适用房建设……*近,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种种话题,再次引发热议。热议背后,一场始自地方政府实践的公积金制度改革,已经启动——
缴存增加,贷款减少——
公积金闲置逾2000亿元提出改革需要
近年来,公积金贷款对职工购房的支持不断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的《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显示,截至2008年末,住房公积金已累计为超过960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0亿元。
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约为4470亿元,同比增加26%。截至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超过1.2万亿元。据估算,公积金闲置资金已超过2000亿元。
近年来各地纷纷提高了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为何缴存余额大幅增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人士认为,近年来通过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公积金实际缴存职工人数有较大幅度增加,是缴存余额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原因。
2008年末,全国应缴职工人数11184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万人,同比增加557万人,增幅为7.75%。
另一方面,由于公积金个人贷款与房地产市场景气情况密切相关,2007年年底以来房地产市场的低迷,使个人贷款发放呈下降趋势。2008年,全国共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31万笔、2035亿元,占当年缴存额的45%。其中,三、四季度个贷发放额同比分别减少18.34%、14.95%,全年同比减少近166亿元,降幅为7.52%。
同时,由于公积金使用方向集中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放贷额下降直接导致资金使用效率走低。缴存速度远远超过支出的速度,住房公积金就越积越多。
各界普遍认为,在房地产市场可能长期调整的形势下,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进行相应的改革,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让老百姓的“买房钱”更好地为老百姓买房提供支持,而不应让数额巨大的资金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上“沉睡”。
降低门槛,扩大使用面——
地方政府大胆改革须防冒进
根据形势变化,一些城市已经开始对公积金制度改革进行探索,以降低提取和贷款门槛、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核心的措施纷纷出台。
广东省的广州、江门、佛山、珠海、东莞、惠州、中山和肇庆8个城市日前签署住房公积金通贷协议,从5月1日起,这8个城市的职工只要出具缴存公积金的相关证明,在其中任何一个城市买房都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地域限制放宽。
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8个城市的公积金缴存余额约占全省的九成。实现公积金通贷,降低了公积金的使用门槛,为居民到异地买房提供了便利,将促进整个区域住房消费的增长。8个城市的实践也为今后进一步扩大通贷范围提供了操作经验。
北京市日前则出台政策,凡是购买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可以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作为首付款,并直接打入购房人的个人账户,此举有助于减轻购房者的首付压力,同时减少了中间手续,提取更加便利。
除此以外,福州、烟台等地规定,购房人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增强了贷款购房者的支付能力。
逐渐推开的改革措施正得到越来越多购房者的认同。4月8日举行的北京春季房展会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展台前,前来咨询相关政策的人络绎不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次房展现场前来咨询的购房者比半年前的秋季房展多了不少。“焦点主要是提取公积金做首付的新政策,很多人询问申请的条件和程序。”
一些城市的探索则更加大胆。天津市近日公布了一系列住房公积金改革方案,不仅提高了贷款额度,还扩大了非住房消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其中,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的范围,在原有13种重大疾病可提取的基础上,增加了10种。
对于各地纷纷探索实行公积金“新政”的行为,专家提醒,改革应考虑到目前公积金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并兼顾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使用渠道,不能冒进。如跨地区通贷,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认为,由于各地公积金管理水平有差别,实行公积金通贷可能给“骗贷”留下隐患。“要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应该从根本上完善公积金体制建设,对其经营的金融业务和资金流动给予规范,提高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营水平和控制风险能力。”
保障公平,控制风险——
闲置资金建经济适用房试点需谨慎
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将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的组织下,试点的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在今后3年9000亿元的保障性住房**计划中,经济适用房**为6000亿元。一边是经济适用房数千亿元建设资金亟需落实,另一边是公积金数千亿元的闲置资金,后者支持前者,既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又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似乎合情合理。
然而,这一酝酿中的举措却引起了争议。“闲置的住房公积金里也有我的钱,而我的户口在外地,买不了经济适用房。另外,用属于我的钱去**经济适用房,风险怎么控制?万一**收不回来怎么办?”在中关村一家互联网企业工作的盛先生告诉记者。他的意见正反映了公积金建设经济适用房必须回答的两个问题。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用闲置资金**建设经济适用房,存在着谁有资格进行决策的问题。此外,怎样获得公积金缴纳者的广泛支持、怎样使缴纳公积金的职工相对公平地享受到**收益等相关问题,都需要对现行的公积金管理政策做出相应调整。
更重要的问题是,动用这份属于个人的资金为经济适用房建设发放资金量巨大的开发贷款,如何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据了解,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初期,一些城市也曾将其投入到经济适用房建设中,但却有一些地方出现了投入资金无法收回的情况,部分资金甚至至今还没有收回。
“可以试点,但必须谨慎,不能盲目扩面。”汪利娜建议,试点城市应该选择既有较大的经济适用房需求、公积金管理水平又比较高的大中城市进行。地方政府应提供信用担保,并成立专门的借款人资质审查机构,贷放分开,即公积金贷款应根据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发放,保证贷前严格审查和贷后的跟踪管理。“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参照商业银行开发贷款的整套风险控制程序,把资金安全放在**位。**效果应向社会公示,审计和纪检应全程跟踪。”
据记者了解,目前该项政策试点的“选点”工作正在进行,北京、上海、重庆、江苏等省市已经向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