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二手房贷款抵押房屋价值评估规定
1、抵押房屋房龄在5年以上的或工行认为房屋价值需评估的,由工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作为抵押物价值。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抵押房产,可免予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1)*近一次交易时间在2年(含)以内,能提供交易合同或交易契税凭证,且贷款人与抵押人同意以该交易价格作为抵押物价值的;(2)*近一次评估时间在2年(含)以内,能提供正式评估报告,该评估机构为经工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且贷款人与抵押人同意以该评估价值作为抵押物价值的;(3)抵押房屋房龄在5年(含)以内的。
五、借款申请人要向银行提供的个人资料
1、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2、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收入证明需要加盖单位的公章或人事章;3、借款人家庭户口登记簿;4、能够提供税收证明的借款人需提供个税发票;5、有配偶的借款人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6、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签订的明确共同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7、所购二手房的房产权利证明;8、售房人合法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售房人家庭户口登记簿等;9、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10、如抵押物须评估的,须由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11、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文件;12、售房人提供的收款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13、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