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网讯(半岛都市报)报道:[提要]住房面积缩水,业主状告开发商讨要退房款利息,法院判开发商付利息。
市民王女士在崂山区深圳路上购买了一套140多平方米的大房子,但是后来经过测量却发现房产面积与购买时不一样,房子交付时登记的面积缩水7.55平方米,而后来测量发现面积又缩水0.5平方米,王女士两次都找到开发商要回了多交的房款,但是对方却没有支付退款的利息。于是,王女士将开发商青岛中南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崂山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应该及时退房款及利息,不能长期占有客户的资金,法院一审判决,参照银行同期利率,开发商支付两次退款的利息。
买套房两次发现缩水
市民王女士于2003年3月同开发商青岛中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崂山区深圳路一处商品房,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140.8平方米,房屋价款共计62万多元。后来,王女士履行合同,在2004年5月30日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是在2004年5月30日交付房屋时,王女士发现开发商给其开具的发票上标明的房屋面积是133.25平方米,比原来约定的面积缩水7.55平方米。为此,王女士多次找到开发商协调,要求退还多收的房款,经过多次交涉,2006年5月8日,开发商退还了多收的房款33733.4元,但是并没有计算利息损失。
王女士感到意外的是,2008年1月29日,开发商为她更换的购房发票上标明的房屋面积为132.69平方米,比上次面积又少了0.56平方米。为此,王女士又去找开发商交涉,经过多次协调 ,2008年3月5日,开发商*终又退还给王女士多收的房款2502.08元,但是这次也没有计算利息。
状告开发商讨利息
王女士认为,两次退房款,致使33733.4元和2502.08元分别被开发商占有长达708天和1375天,开发商应该赔偿期间的利息损失。经过计算,王女士认为,2004年5月30日至2006年5月8日应退房款33733.4元的利息是5015.5元,2004年5月30日至2008年3月5 日应退房款2502.08元的利息722.5元,共计5738元,开发商应立即赔偿,因此告上法庭。
崂山法院开庭过程中,开发商青岛中南置业有限公司辩称,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他们认可,请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对王女士的利息主张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对方的利息计算标准。法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开发商应当根据商品房的实际面积收取房价款,在明确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退还王女士房价款和利息,不能长期占有王女士的资金,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利息的责任。
法院判开发商付利息
对于利息的计算标准,法院认为,在房屋面积明确以前,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房屋面积明确以后,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因此 ,崂山法院近日一审判决 ,开发商应退还王某房款的利息,33733.4元的利息,2004年5月30日至2006年5月8日期间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退房价款2502.08元的利息,2004年5月30日至2008年1月29日期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2008年1月30日至2008年3月5日期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