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网讯 春节过后,外来务工人员和大学生陆续返城,房屋租赁市场明显升温,晚报曾于3月4日刊发《就业压力提前催动租房潮》予以报道。同时,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鉴于当前是卖方市场,求租者急于租房,肆意涨租金、侵吞押金、“二房东”等隐患不同程度存在。就此,记者走访了这方面的法律专家魏海渊律师。
口说无凭
“就租几个月,租金也不多,签合同多麻烦,我们楼里40多家租房户没有签租房合同的。
”已经在后王村租住了两年的打工青年小夏的说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记者采访发现,城中村房东和租房户几乎都不签合同,一些人认为就算有合同,维权成本可能比租金还高,还不如口头约定。然而,因房东乱收水、电、暖费用,小夏曾几次和房东发生争执。据了解,租房纠纷多为房东租期内单方“涨价”,出租前承诺装修、改善设施等但事后却不予兑现等。
律师点评:房东是强势一方,出现纠纷后让步的通常是房客。由于双方没有合同,承租人维权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提醒承租人一定要签订完备的租赁合同,并将相关违约责任一一明确。
“侵吞”押金
“早知道是这样,我就不交那么多了!”大学毕业生小赵讲,去年12月,她与同事通过中介在小东门附近合租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当时,房东为防止二人反悔,要求先付800元押金,表示这笔钱将来冲抵租金。几天后,同事被调整到了小店区的分公司,小赵打算重新租套小一些的房子,但去要押金时房东予以拒绝。
律师点评:就此事而言,当初交的800元“押金”实际上是定金性质,但小赵概念不清当作预付房租“大方”地付给了房东,致使自己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
转租变卦
记者在律师事务所采访时,正好碰到市民小李前来咨询。经房东同意,小李从承租人手中转租了一处3年期的门面房,但现在承租人与房东解除了租赁合同,房东也就不让小李再租了,中断了正常经营,当然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律师点评:根据去年9月1日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租人知道或应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而以承租人擅自转租为由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小李的房东行为不妥,小李可依法维权。
冒充房东
去年12月,一名打工青年从一名男子手中租了满洲坟一套房子,一次性预付了一年的租金。入住两个多月后,突然又有个女房东上门催缴电费,经询问原来男子是 “二房东”,他是从女房东手中租的房,而且房子下个月就到期。经多方联系,男子承认自己不是房东,但却迟迟不出面解决此事。
律师点评:近几年,冒充房东诈骗房租的案例不在少数,依据《合同法》规定,房屋转租应经出租人同意,从“二房东”手中租房权益无法保障。因此,提醒租房人一定要核实房东身份,事先查验房产证等权属证明,还可通过查看水电费交费凭证、走访邻居、物业等方式侧面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