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网讯 柳女士在北京一房地产公司的介绍下,欲从王女士手中购买一套位于丰台区的房屋,但是王女士先后提供的两套房屋都已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柳女士为此将房地产公司和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中介费24300元,并要求二被告偿还损失共计29000余元。昨日,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据介绍,2009年6月,柳女士与北京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购买委托协议》,购买王女士位于丰台区的一套房屋,并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佣金和各项服务费24300余元。此后,她在房地产公司保证该套房屋没有产权纠纷的情况下向王女士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共计30万元。但房地产公司却告诉她这套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此时王女士表示愿意用一个面积相同的房子进行替换,柳女士只得签订了补充协议。但办理过户时建委再次告知她这套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其间柳女士替王女士垫付了个人所得税2830余元。为了解封该房屋,又替王女士垫付了26175元。
柳女士认为,房地产公司故意隐瞒中介房屋已网签过且被法院查封的信息,致使她没有买到房子还损失了近3万元,因此将房地产公司及王女士诉至法院。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