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到期无偿收回”原来是误读
-有关专家解释:“到期收回”不针对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自动”续期,是否受“公共利益”制约仍不明确
1月14日,上海《**财经日报》发表了《沪土地出让惊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一文,文章称,记者在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中发现,在土地“预申请须知”中,出现了出让期满后“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甚至“出让人无偿收回”的规定,而且收回的范畴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文中记者强调,“这些规定在历来的土地出让中均属首次”。
对此,众多买房人感到害怕:按这样的理解,我们买的房子,在几十年土地使用期限满了以后,连土地带房子不就会被无偿收回了吗?那我们买房子的钱到底是买了房子,还是付的租金?
第二天,各大网站和媒体纷纷以“上海首次规定土地出让期满后无偿收回”为题目进行转载,引发众多媒体纷纷抨击“践踏私权”、“挑战物权法”、“与民争利”……
记者调查发现,这并非上海“地方新规”,而是国家普遍施行的。规定的实质也非“一满就收回”这么简单的一刀切。
本栏稿件由记者 陈富勇 采写 部分内容综合扬子晚报
“上海新规”
在全国普遍施行
记者调查:
“上海新规”
在全国普遍施行
1月17日,也就是这条消息见报后的**个工作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官网上挂出一份《“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相关内容说明的通知》作出解释。解释中特别以黑体字标明,所谓“出让期满无偿收回”,是针对“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不过,这一通知还是照搬了合同文本文字,缺乏通俗解释。
上海作为一个开发前沿城市,难道会带头作出这种看似是向上世纪“倒退”的规定?记者查阅了南京、北京、广州等多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也发现了相同规定,文字叙述一字不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