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网,十堰购房者服务平台!

湖北:商品房建设中按5%-10%比例配建公租房

  •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

    十房网讯 省政府办公厅昨日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根据该《意见》,为筹集房源,我省计划在商品住房建设中,按建设规模的5%到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意见》确定了湖北省“十二五”期间发展公共租赁房的目标任务。即以基本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为目标,湖北在未来5年将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使城镇居民租得到、租得起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住房,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保障对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意见明确,“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可以研究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统一纳入公租房;可探索将社会向市场提供的中长期租赁住房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逐步建立起以公租房为基本形式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

单套面积

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

   公租房成套建设的,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对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其面积和收入标准可适当放宽。

建设数量

占建设规模5%到10%

     在筹集房源方面,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通过新建一定规模的公租房、回购商品住房、收购改造存量房、划转政府直接管理并腾空的公房、与社会组织合作建设、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租房。

     同时,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商品房建设中,按建设规模5%到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

     此外,鼓励各类**主体**建设、运营公租房。鼓励用工单位**购买、建设住房,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

    意见还要求,各地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用于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

租赁期限

一般不超过5年

    公租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合同期内,承租人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或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相关退出要求应在租赁合同中载明。

    公租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和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禁止承租人以房产交易的方式变相分割所承租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房屋租金

基准租金一年一公布

    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公租房租金按市场价计租,变“暗补”为“明补”,其计租办法由当地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制定。基准租金一年一公布。

    实行市场租金后,对不同住房困难群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制订不同的补贴标准,实行差别化的住房补贴。其补贴资金来源,根据对象的不同分别由地方政府和用工单位承担。

    在经济适用房纳入公租房的城市,可试行公租房租住一定年限后,优先出售给承租人。




对买房有疑问?直接找房产咨询师,量身定制你的个人买房解决方案!

免费咨询电话:0719-8672115

亲,你尚未登录!请先登录再后评论。登录

推荐文章

此页面所示信息由开发商提供,最终以政府部门登记备案为准,请谨慎核查。

服务热线

0719-8672115

(周一至周六8:30-18:00)

十房网

十房网

十房网新房

微信公众号:十房网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