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网讯(天津日报)日前,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下发《关于调整2011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新的缴存基数和比例自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2897元)。
根据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市、区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老职工,只调整缴存基数,自2011年1月1日起补缴,缴存比例暂不调整,仍按14%执行;区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老职工,只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暂不调整。此外,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30%执行;区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上调缴存比例,但*高不超过30%。
除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外,有条件的单位可自2011年7月1日起,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高不超过30%。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主管区、县、局住房委员会或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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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补充,两者基本特征相同,都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性的,而补充住房公积金为自愿缴存;从缴存范围来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限制,规定只有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职工才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