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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赶上“限购令”退房引纠纷 仲裁讨回11万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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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房网讯 (华商网-华商报)购房者刚交了首付款就遇到西安“限购令”政策出台,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却受阻。昨日,记者从西安市仲裁委公布的2011年10大典型案例颁奖典礼上获悉,因“限购令”导致的**起商品房买卖纠纷,购房者终讨回了11万元首付款。

交易受限

购房赶上“限购令”出台

2011年1月23日,陕西省黄龙县村民杜某准备购买西安市民高某出售的一套商品房。价格谈妥后,杜某向高某支付了1万元诚意金,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下:1)双方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为59.5万元;2)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为银行按揭付款,在2011年1月24日前,杜某向高某支付10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在办理过户手续前支付高某9.5万元,余下40万元购房款在买卖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贷款银行直接拨入高某的银行账户。

西安市仲裁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称,在杜某支付10万元首期购房款后,双方还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2011年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限购令》)。因杜某系陕西省黄龙县村民,既不具备西安市户籍,也无法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属于限购对象,导致无法办理按揭手续。

该仲裁员介绍,因杜某属于被限购对象,在办理按揭手续时遭拒,随即向高某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退还10万元首付款及1万元诚意金,但高某以合同在限购前签订为由,杜某解除合同属于单方违约,拒绝退还购房款。

仲裁裁定

购房者终讨回首付款

西安市仲裁委负责办理此案的仲裁员表示,杜某与高某之间争执的核心焦点是,双方于2011年1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限购令”发布后是否有效?仲裁庭经过多方审查后认定,在政策限购的情况下,杜某因不符合西安商品房的购房资格,从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但由于“限购令”政策出台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是由,因此裁决:1)解除双方2011年1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高某在15个工作日内归还杜某10万元首付款及1万元诚意金。

西安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潘俊星表示,“限购令”政策是国家在特定时期为了抑制商品房价格非理性上涨的一种宏观调控政策。这次西安市仲裁委本案仲裁庭及时解除合同,不但使“限购令”在个案中得以如期实施,而且给出一个明确引导:“限购令”不可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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