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属于违反《环评法》的*严重情形。“这有点像先斩后奏,言外之意是我的项目上都上了,你能拿我怎么样?根据现行法律,补充手续接受罚款即可。”一位环保政策专家对本报记者说。
“先斩后奏”的不止是央企,地方国企也很常犯。这种现象屡禁不绝,意味着《环评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被架空。
央企和地方国企为什么敢“先斩”?部分原因在于国企本身的傲慢习性。“但更多的原因在于现行《环评法》第31条本身过于软弱,导致企业违法成本太低,变相‘激励’了企业去违法。”前述环保政策专家说。
根据《环评法》第31条,对未批先建情形,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环保部环评司巡视员牟广丰曾公开表示,环评原本是预防性措施,应该前置在环境影响发生前,“31条”规定的补办环评手续一条,留下了 “先上车,后买票”的后门,需要修改。
“现在未批先建的企业回旋余地很大,只要限期补办了,环保部门还不能对其进行罚款,《环评法》有何威慑力可言?”环保部政策法规司的一位官员分析称,“31条”应修改为限期补办,并可予以罚款。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环境学教授曹明德认为,按照目前罚款上限不过20万的规定,对很多央企、国企动辄上亿甚至几十亿的项目来说,先批后建要影响进度和工期,未批先建*多才罚20万,还真不如先开工再说。
前述环保部官员也承认,罚款上限太低,企业“不放在眼里”。他建议提高罚款的额度,一种方法是直接提高上限,另一种办法是根据项目**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罚款,“罚款不是目的,目的在于督促企业在环评环节守法”。
此外,也有地方官员认为“31条”中的“补办环评手续”中暗藏另一个玄机——如果在补办环评环节,发现该项目根本不能、不应上马时,环保部门能否真正否决这些项目,无论项目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