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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关于服务全市抗洪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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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各分局:

8月4日至6日,我市遭受连续强降雨袭击,受灾严重。灾害发生后,省、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各部门也与全市人民一道,积极抗灾救灾,组织灾后重建。市地税部门为支持和服务受灾地区做好抗灾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

各单位要将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灾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实际发生的因洪涝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企业申报,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通过政府及相关部门向灾区提供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1、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将其所得向洪涝灾害地方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三)房产

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3、因洪涝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纳税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房产税。

(四)契税

因洪涝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对不超过原住房面积的免征契税,对超过原面积但属于普通住宅的按规定减征契税。

(五)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洪涝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报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洪涝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车船税

已完税的车船因洪涝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八)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适用于抗洪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其他税收政策。

二、做好抗洪救灾期间的税收征管工作

(一)凡受灾纳税人逾期申报一律免予处罚,延期申报9月30日截止。如遇特殊情况,及时向征管科反馈。

(二)纳税人因网络、设备等问题不能实行网上办税的,办税服务厅要开通绿色通道,方便纳税人申报。

(三)纳税人发票、税控机发生损毁的,要及时调查核实,先发售发票,后上报处理。

(四)纳税人账簿损毁,不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各单位直接受理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三、积极做好帮扶工作

1、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受灾企业情况调整所得税预征办法。

2、各单位8月份停止公休,组织力量调查摸排辖区内纳税户受灾情况,积极向纳税人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工作,送政策上门。

3、对灾区纳税人涉税事项实行先办后审,及时办理涉税事项。

  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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