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网讯 (十堰晚报)记者 荣奕 通讯员 曹继军 蔺万忠
昨日,由人民银行十堰中心支行牵头组织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周”活动,在六堰人民广场启动,活动主题是“民生金融·快乐消费”。为了避免市民在金融消费时上当受骗,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特收集整理了十大金融消费案例。
此外,市民金融权益如遭遇侵害,可拨打电话8661315向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投诉。
银行存款变保单
案例回放:2010年3月25日,市民老刘到某银行存钱,一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女子建议他不要把钱存银行,而是买一种银保理财产品,可以得到更高利息和保障。老刘在对方忽悠下,签了一大堆协议。回家后,儿子发现老刘买的是某保险公司的一款两全分红险,期限为6年。第二天,在儿子的陪同下,老刘找到那个办理业务的女子要求退保。对方称提前退保要扣违约金,老刘遂向保险公司投诉。经协调,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了老刘的本金。
提醒:金融消费者在办理此类业务时,要充分了解产品信息,不要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对保险人员介绍的保险收益要加以衡量,对相关银保产品的期限、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等事项应做充分了解。
低保账户收年费
案例回放:2012年1月,下岗工人李先生到银行用存折取低保金时,发现银行自动扣除了10元年费。由于李先生没有其它收入来源,每月靠几百元低保金维持生活,为此,他找到银行负责人要求银行退还10元年费。
提醒:根据《关于银行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11类34项收费项目,其中就包括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因此,银行扣除李先生低保账户10元年费必须全额退还。
利用电话QQ诈骗
案例回放:2012年1月15日,一对夫妇神情焦虑地来到某银行,要求向一张外地借记卡汇款。夫妇俩称,接到在外地打工的女儿的电话(对方声音与他们的女儿十分相似),女儿说她和人合伙做生意时借了钱,当天必须支付7万元钱,不然就得赔偿对方5万元,并提供了一张借记卡卡号。这对夫妇当即登录QQ,见女儿的QQ在线,聊天询问时对方催促汇款,意识到这可能是一起诈骗案件。银行工作人员一边安抚这对夫妇,一边根据借记卡号查询,按资料与开户人取得联系。经核实,才知道“女儿与人合伙做生意”之事是骗局。
提醒:收到可疑信函、电话、手机短信时,金融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对一些貌似合理的汇款事由要谨慎确认,*重要的一点是不要向自己不知道的账号汇款,防止上当受骗。
个人身份信息泄露
案例回放:2011年7月23日,诈骗嫌疑人找到市民张某,称想与他做一笔大的建材生意。经多次接洽,7月24日,张某将建材报价和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给了诈骗嫌疑人。7月26日,诈骗嫌疑人利用张某身份证复印件到某银行办理了存折和卡,然后将相关资料还给张某。诈骗嫌疑人以需验证张某的资金实力为由,诱骗张某又到该银行开办了存折和卡。两人分别开户后,诈骗嫌疑人使用伎俩将两人的存折互换。当日,张某持诈骗嫌疑人开的存折到该银行存款6万元,3分钟后,存款被诈骗嫌疑人在异地用银行卡支取。
提醒:个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账户等个人身份信息是金融消费者的重要资料,一旦被不法分子非法利用,将对个人资产、信用造成风险。金融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资料一定要妥善保管,不要轻易交给他人。在使用过程中,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应注明使用用途,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存款误存他人账户
案例回放:2011年7月16日,市民赵某到某银行办理借记卡存款业务,因一时疏忽,误拿一张他人借记卡办理存现业务,金额为3000元,业务办理完毕后才发现钱存入他人的借记卡。赵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7月15日晚载客时因乘客无钱支付车费,便收取乘客一张借记卡作为抵押,导致钱误存入他人借记卡上。后在银行协助下,联系借记卡卡主,才挽回了资金损失。
提醒:银行卡是金融消费者的重要银行结算工具,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在办理金融业务和银行卡消费时,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存取款金额,定期更换银行卡密码,出现问题及时向银行反映。
“钓鱼网站”套卡号和密码
案例回放:2011年3月10日,小王听朋友说基金有可能大跌,便焦急地想通过网上银行赎回基金。当他在搜素引擎输入“××银行”时,屏幕上跳出几个银行的网址。小王随即选择了一个银行链接进入,并点击“个人网银登录”,输入卡号和密码。然而,屏幕上未出现账户信息,而是页面跳转,再次出现原始的登录页面。于是,他又多输了两次卡号和密码,但一直没有成功进入。这时,他突然意识到很可能是“钓鱼网站”套取用户卡号和密码,立即到银行查询,账户内的3万元钱已被不法分子转出。
提醒:网络交易切记登录正确的银行网站;交易前查看安全锁(目前工行、建行、农行都推出U盾、Ukey等网络安全设备);设置复杂的密码作为网上银行密码;通过网银办理转账、支付等业务做好记录;避免在网吧、公共场所登录网银。
假钞购物骗找零
案例回放:王某在做货物运输生意时收到一张100元的假币,便想用出去减少损失。2011年4月12日,王某来到集贸市场买青菜,随手递过去一张100元的真币,摊主接过钱说:“共5元。”然后准备给他找钱。王某又说:“我这里有零钱。”然后收回真币,但只掏出3元硬币,摊主自然不同意。王某装出无奈的样子,掏出早准备好的100元假币说:“那你找我吧!”但摊主对使用假币者玩的这类把戏警惕性很高,当即识破,向派出所报案。王某被行政拘留10天。
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1万元以下罚款。金融消费者如遇假币,应主动交商业银行柜面人员予以收缴。
ATM机“吞卡提示”
案例回放:2011年3月25日,陈女士到某银行ATM机上取款,在将卡插入取款机后,显示屏未出现提示语,卡也未自动吐出。陈女士正一筹莫展,发现ATM机左下角有一张标贴:“如果卡被吞,请打值班电话。”陈女士随即拨打标贴上的电话,并将自己的卡号、姓名和密码告诉了对方。因急着用钱,陈女士当即回家用银行卡的存折提款,发现账户上的5000元资金不翼而飞。陈女士带着疑虑返回原地,发现原先张贴在ATM机左下角的标贴不见了。
提醒:使用ATM机时要留意周围是否有可疑的人,操作时应避免他人干扰,防止他人偷窥密码。遭遇吞卡、未吐钞等情况,应拨打发卡银行的全国统一客服热线电话,及时与发卡银行取得联系。尤其注意不要拨打机具旁临时粘贴的不熟悉的电话号码,不要随意丢弃打印单据。
高息揽储骗钱
案例回放:白某以扩大自己的石料场为名,先后4次向胡某借现金5万元,每次都开具了借据并许诺按月息3分的利率付息。胡某之后才得知,白某的石料场早已亏损停办,于是找白某要钱,但白某全家已外逃。据了解,白某用同样的手段骗取同村近200户村民200余万元。
提醒:储蓄存款一定要到国家法定的金融机构,切不可被花样繁多的高利息等非法金融活动所诱惑。国家法律不保护参与非法金融活动,也不保护高利贷行为。一些企业和个人打着高息揽储的旗号,大量吸收存款,如果贪图小便宜,往往会血本无归。
委托理财“亏损保底”
案例回放:2007年,徐女士把60万元积蓄交给朋友张先生,委托其炒股,并签订协议:若有盈余,双方平分。若有亏损,由张先生负责弥补损失,委托期限1年。1年后,徐女士发现本金已缩水40万元。当徐女士要求张先生偿还本金时,张先生却找出各种理由拒不还钱,为此,双方闹上法庭。
提醒:委托理财都有一定风险,对于保底条款的效力,我国现有的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总体上持否定态度,对保底收益的行为是加以禁止的。金融消费者在委托理财或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应该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充分了解产品的特性以及可能涉及的风险,根据自己的**需求自主选择购买相应的产品,并且承担相应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