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7日,武汉瑞通三里科技有限公司与魏某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将位于黄陂三里镇瑞通工业园的土地9.18亩租赁给魏某使用,期限30年,即2010年1月1日至2039年12月31日。
合同签订3个月后,三里科技公司才完成园区水电报装、主干道及地下管网建设,并履行了土地规划调整及相关项目报备等手续。
在工业园实际建设过程中,因受设计变更施工条件等影响,致使去年10月底,各方面才达到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为此,去年12月5日,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确定租期延长4年,具体每年租金计算方式按原合同规则不变。
据了解,黄陂三里镇瑞通工业园土地使用权人为武汉瑞通管业有限公司。2009年7月1日,该公司与武汉三里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该公司整体租用瑞通工业园,租期30年,有权自行将租用土地转租给第三方。
后来,三里科技公司与魏某就补偿金及税费缴纳发生争议,三里科技公司到法院起诉魏某。
法院认为,在武汉瑞通管业公司允许的情况下,三里科技公司将所租得部分土地转租给魏某,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处分自己民事权利行为,两次租赁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均为有效。但武汉瑞通管业公司将土地租赁给三里科技公司的期限约定为30年,违反法律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应为无效。同样,魏某租赁的超过20年的部分也无效。长江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