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网讯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业界普遍认为,2014年,我国房产税改革可能进入“立法”通道。在此方面,此前上海和重庆已经展开的“房产税试点”是否会成为改革样本?
对此,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理事长孟晓苏认为,上海与重庆的“房产税试点”没有普遍意义。由于目前试点地区规定了“**套房免税”的内容,导致一些家庭出现了假离婚现象。试点给政府自己出了一道难题,即:哪套房征税,哪套房不征税?
孟晓苏是在1月11日由北京大学信息学院高层培训中心和博雅总裁商学院主办的博雅总裁论坛年会上提出上述观点的。
根据国务院研究中心数据显示,土地出让金收入所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经从房改之初的9.2%,提高到2010年的72.4%。这表明,我国现行财税体制使地方过度依赖土地财政。
对此,1998年曾担任房改课题组组长、作为我国保障房建设*早提议人之一的孟晓苏认为,在我国现行税制下,地方税收较低,地方政府主要通过土地出让金取得收入。开征房产税会增强政府收入长期性,减少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而房产税可以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通过征收房产税达到合理配置土地等资源的作用,对投机性购房起到一定抑制作用。
此外,税收主要用于为纳税人服务。房产税将完全用于提供地方公共服务,房屋多或价值高的纳税人可以更多享受到相应的公共服务。所以纳税并不会带来居民福利的损失。
孟晓苏认为,我国“房产税”设计应更多借鉴国外境外经验。国外多数是“尽房皆税”,即向全部城镇住房征收“房产税”。而如果只对**套房免税,就必然会导致税制设计逼夫妇离婚的结果。
他建议,如果实行按家庭“退税”,可保证其公平性。退税*高幅度可以是100%。“当然了,退税应仅限一套房的情况。”
另外,我国“房产税”应实行差别税率。根据房屋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标准税率”与“优惠税率”。标准税率1-3%,优惠税率0.3-0.6%。
孟晓苏认为,按照“购置原值”缴税,可以减少开征房产税的阻力。比如房改房,当初购房价可能只有20万元,而如今评估值能达到上千万元。如果按照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如果照此方法征税,那么缴纳的税额可能达到上百万元,对于那些离退休的老人来说,每年的退休金*多可能也只不过一二十万元,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孟晓苏认为,用征房产税的方式还可以解决当前的“小产权房”问题。“小产权房”没有缴过土地出让金,缴纳房产税理所当然。这样可以减少居民对开征新税的抵触情绪。
他建议,“小产权房”物业税税率可按照发达国家标准,即按照房屋价的1-3%征收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