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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居保职保实现衔接互转 重复领取时就高不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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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房网讯 8月19日,记者获悉,日前,省人社厅出台《关于湖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9条具体意见,处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问题。

湖北安陆的刘详军原在安陆铝厂做事,厂里为他缴纳了13年养老保险费,后因身体原因辞职回乡务农,村里则给他办理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今,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知道该按哪种标准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据湖北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自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日实施以来,像刘祥军一样遇到类似情况的人占有一定比例。据统计,截止7月底,全省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达3472.9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1242.9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230万人。

为做好“两种制度”的衔接,日前,湖北省人社厅出台《意见》结合湖北实际,提出9条具体处理意见。

明确制度衔接范围 灵活处理衔接时点

《意见》指出,对省内按照有关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县(市、区)的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需要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按照国家《办法》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可以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或者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六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但不能通过补缴增加缴费年限。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按照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

也就是说,刘祥军应暂停在村里办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申请延长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至满15年,再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

明确延长缴费办法 引导激励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意见》规定,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延长缴费满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按其一次性缴费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据介绍,制定这条规定可以引导、激励农民工等群体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因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标准都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那么,如果一个在外务工的农民工于2011年7月1日回乡务农前,缴纳了6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又交了5年的社保,却依然不能达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要求的15年累计缴费年限,那么他可以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的缴费基数,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齐4年的费用后,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就可以按照城镇职工标准领取养老金。

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重复领取待遇问题

对于重复参保问题,《意见》规定,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同时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对于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作处理的人员,本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基本工养老保险并延长缴费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选择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由于刘祥军回乡务农期间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因此按照《办法》规定,刘祥军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可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其参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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