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网讯 记者今日获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十堰城区(不含郧阳区)污水处理费标准。
在价费方面,居民由现行0.80元/立方米调整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含特种用水)由现行0.8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同时,为确保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而降低,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仍按0.8元/立方米执行。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