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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以房养老” 还需政府多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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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房网讯  昨天,保监会发布通知,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限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并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的部分地级市。

以房养老,自2014年7月1日起至今年6月30日试点的两年里,有38户47人签约并完成保险手续办理。这个成绩相对于我国2亿多老年人口规模来讲,并不算理想,但考虑到其比较严苛的准入条件和作为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有益补充的定位,说“有一个投保也算成功”似乎也并不过分。两年四城的试点时间到期,政府再次出手扩大试点范围,延长试点时间,这不仅有利于这一养老产品尽快走向成熟运作,更是为养老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然而仅靠扩大试点范围、延长试点时间似乎并不足以推动以房养老这一在国外已然成熟的养老方案在中国落地生根。之前选择的试点城市像北京、上海、广州等都是全国一线城市,而武汉也是全国有代表性的二线城市。这些城市经济发展水平高、房地产市场繁荣同时老龄化问题严重、人口结构失衡、年轻人养老负担重,老人对老年生活品质有更高要求。这些因素共同促成了对“以房养老”的现实需求。而试点两年来的“成果”显然不如预期。由此只是单一扩大试点范围,只能起到总量累积的效应,不能解决概率上的扩大问题。其效果呈现只是因为范围扩大而非欢迎程度提高。这当然不是继续试点的初衷。

其实以房养老所面临的困境早已被总结为政策环境、市场环境、传统观念这三个方面。传统“养儿防老”的观念及把房产作为“传家宝”的意愿早已根深蒂固于国人的血脉中,自然是需要一个长期的改变过程。房产市场在“二孩”政策、“去库存”政策的影响下预期不明朗,房贷利率风险、人的长寿风险等叠加使险企对此无不谨小慎微。加之我国金融保险体系发育远未成熟,制度建设不完善,房产市场第三方评估机构发展滞后,更使新项目推行的市场环境不容乐观。

相对于以上两方面,政策困境无疑是对“以房养老”影响*大也是*易“人为操作”的。首先就是房产使用期限问题。虽然《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七十年期满后可以续期,但续期是否收费、收费方式、缴费额度等都还是未知。应该尽早出台相关细节规定,稳定政策预期。再次对“以房养老”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险企参与“以房养老”是履行社会责任更是市场逐利行为,面对不可预知的市场风险,政府应该出台兜底政策,不应只是发出“意见”和“通知”了事。美国是*早开辟“以房养老”模式的国家,在运行过程中政府通过设立公益基金或者引入商业基金为投保人和相关企业担保,防止因房价剧烈波动、贷款利率过分浮动及人寿风险等给企业和投保人造成巨大损失。确保参与项目的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及银行风险可控但也不致获取暴利。另外参与此类保险项目的也不应止于保险公司,银行、金融类企业都可进入,不同种类的企业可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创造多种形式的“以房还老”模式。不是说现有的可资借鉴的“以房养老”保险种类就有三十种吗?而目前我们只有幸福人寿推出的“幸福房来宝”,显然过于单一。而且幸福人寿推出的是“非参与型”项目(即保险公司不参与房价上涨收益的的分享),政府可考虑在“参与型”项目上作出一些框架性的规定,比如可考虑将企业参与房价上涨收益的分享比例与每月支付的养老金额挂钩,分享比例越高实际每月支付的养老金额在原来确定的基础上就越高。(由于“幸福房来宝”在不分享房价上涨收益的情况下主动承担了房价下跌的风险,所以参与型项目再将两者相抵已没有市场)

总起来看,“以房养老”因其“高门槛”,还是小众化的养老方式。政府更应该做的是加强基本养老的服务供给和设施建设。但是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构建多层次和多样化的养老体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养老选择也是养老事业发展的表现,更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责。“以房养老”牵涉面广、运行体系复杂,风险系数高,相对于扩大试点范围,延长试点时间,更需要政府优化制度设计,做好政策服务和兜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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