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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自规征补开公告[2019]2号
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5月31 日发布《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收土地公告》[2019]第2号(十堰市2017年度第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办柯家垭、白浪村土地,征地总面积为13.831公顷(合207.465亩),征收实施单位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办柯家垭村和白浪村,征地总面积为13.8310公顷(合207.465亩),分别是: 柯家垭村征地总面积为13.4559公顷(合201.8385亩),其中:园地0.0155公顷(合0.2325亩)、林地11.7367公顷(合176.0505亩)、农村道路0.0513公顷(合0.7695亩)、建设用地1.6524公顷(合24.786亩)。白浪村征地总面积为0.3751公顷(合5.6265亩),其中:旱地0.0432公顷(合0.648亩)、园地0.0014公顷(合0.021亩)、林地0.0018公顷(合0.027亩)、农村道路0.0433公顷(合0.6495亩)、坑塘水面0.1514公顷(合2.271亩)、建设用地0.1092公顷(合1.638亩)、未利用地0.0248公顷(合0.372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根据十堰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被征地村位于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属Ⅰ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770元/亩,土地补偿费倍数9倍,安置补助费倍数11倍,征用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修正系数分别为0.7、1、1、0.5。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柯家垭村:
园地:0.2325亩
1、土地补偿费:0.2325亩×2770元/亩×9倍×1.1≈6376元
2、安置补助费:0.2325亩×2770元/亩×11倍×1.1≈7793元
林地:176.0505亩
1、土地补偿费:176.0505亩×2770元/亩×9倍×0.7≈3072257元
2、安置补助费:176.0505亩×2770元/亩×11倍×0.7≈3754981元
3、林木补偿费:176.0505亩×2770元/亩×1倍≈487660元
农村道路:0.7695亩
1、土地补偿费:0.7695亩×2770元/亩×9倍×1≈19184元
2、安置补助费:0.7695亩×2770元/亩×11倍×1≈23447元
建设用地:24.786亩
土地补偿费:24.786亩×2770元/亩×9倍≈617915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 柒佰玖拾捌万玖仟陆佰壹拾贰元整(小写7989612元)
白浪村:
旱地:0.648亩
1、土地补偿费:0.648亩×2770元/亩×9倍×1≈16155元
2、安置补助费:0.648亩×2770元/亩×11倍×1≈19745元
3、青苗补偿费:0.648亩×2770元/亩×1倍≈1795元
园地:0.021亩
1、土地补偿费:0.021亩×2770元/亩×9倍×1.1≈576元
2、安置补助费:0.021亩×2770元/亩×11倍×1.1≈704元
林地:0.027亩
1、土地补偿费:0.027亩×2770元/亩×9倍×0.7≈471元
2、安置补助费:0.027亩×2770元/亩×11倍×0.7≈576元
3、林木补偿费:0.027亩×2770元/亩×1倍≈75元
农村道路:0.6495亩
1、土地补偿费:0.6495亩×2770元/亩×9倍≈16192元
2、安置补助费:0.6495亩×2770元/亩×11倍≈19790元
坑塘水面:2.271亩
1、土地补偿费:2.271亩×2770元/亩×9倍×1.1≈62278元
2、安置补助费:2.271亩×2770元/亩×11倍×1.1≈76117元
3、青苗补偿费:2.271亩×2770元/亩×1倍≈6291元
建设用地:1.638亩
土地补偿费:1.638亩×2770元/亩×9倍≈40835元
未利用地:0.372亩
土地补偿费:0.372亩×2770元/亩×9倍×0.5≈4637元
安置补助费:0.372亩×2770元/亩×11倍×0.5≈5667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 贰拾柒万壹仟玖佰零叁元整(小写271903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捌佰贰拾陆万壹仟伍佰壹拾伍元整(小写826.1515万元)
(三)劳动力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6条有关规定, 该批次需安置农业人口1人(其中劳动力1人),征地前人均耕地 0.4296 亩,征地后人均耕地0.4291亩。货币安置1人(人均发放安置补助费1.9745万元)。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该宗地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的方式。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由财政专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19年6月14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由我分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