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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利率“换锚”整体平稳 个人房贷利息支出基本不受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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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房网讯 “换锚”前后,居民家庭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基本不受影响。

据相关人士表示,存量贷款“换锚”相关政策正在研究中,但不管怎样,会坚持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6号明确,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这也被市场称作房贷利率“换锚”。8日起,“换锚”后的“新版”房贷利率正式启用。

经济日报记者了解到,从目前运行情况来看,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转换工作平稳有序,转换前后利率水平保持基本稳定。在广州地区,工农中建四大行的房贷利率与此前基本持平,首套房贷利率不低于相应期限LPR报价加54个基点(为5.39%),二套房贷利率不低于相应期限LPR报价加78.5个基点(为5.635%),相当于改革前的首套基准上浮10%,二套基准上浮15%。

在北京地区,“新版”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为: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低于相应期限LPR加55个基点,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低于相应期限LPR加105个基点。参照9月20日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水平(4.85%)计算,北京地区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是5.4%,二套房贷款利率下限是5.9%。

对比来看,“换锚”前后,北京地区房贷利率水平基本一致。“换锚”前,北京地区大部分银行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低为基准上浮10%,二套房贷款利率*低为基准上浮20%。参照改革前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水平(4.9%)计算,改革前北京地区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是5.39%,二套房贷款利率下限是5.88%。

值得注意的是,房贷利率定价方法转换过程中,重点是保持调整前后利率水平基本稳定。因此,“换锚”前后,居民家庭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基本不受影响。

个人房贷利率“换锚”后,对个人房贷选择、月供等影响如何?记者了解到,“换锚”后,个人住房贷款仍可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的利率执行方式。

如果选择固定利率的,贷款利率由LPR加点确定,且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选择浮动利率的,贷款利率由LPR加点确定,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周期进行调整,利率随参考的LPR变动而浮动。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重定价周期*短为1年,贷款利率、月还款额不会按月调整变化。

如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约定重定价周期为1年,贷款利率“于1月1日调整”,则贷款利率会在每年的1月1日按照上年12月20日LPR加点重新计算。又如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约定重定价周期为3年,贷款利率“于起息日在对月对日调整”,如起息日为2019年10月28日,贷款利率会在每隔3年的10月28日按照当年10月20日LPR加点重新计算。

那么,存量房贷利率如何“换锚”?10月8日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10月8日后签订借款合同的,应参考LPR定价。据相关人士表示,存量贷款“换锚”相关政策正在研究中,但不管怎样,会坚持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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