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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有权强制拆除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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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11月15日起施行

街道乡镇有权强制拆除违建

十房网讯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日前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布。记者注意到,新规赋予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权,强拆或者回填已建成的违建前,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该决定。新规将于11月15日起施行。

新规细化了各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具体来说,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将这一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违建的制止和查处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复杂违建案件;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则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制定违建查处工作流程、执法程序和标准。

在此基础上,新规提出“首查责任制”。首先发现违建或者接到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对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在发现违建或者接到举报之日起2日内将案件线索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

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正在搭建、开挖违建的,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在3日内自行拆除或者回填。违建当事人不立即停止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查封违建施工现场、扣押违建施工工具和材料。违建当事人拒不拆除或者回填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立即拆除或者回填。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0日内书面责令违建当事人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强制拆除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进行催告。新规中明确,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已建成违建,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区人民政府依法责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并组织实施。实施前,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时间、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为了形成违建查处工作合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将会同市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推进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与综合执法平台信息互通,建立市、区、街乡三级规划管理信息和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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